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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延安市残联
人气:3043
2011-05-16

 

(2010年5月10日)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有14.1万残疾人,涉及42万家庭人口。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总的来说,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在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已成为建设富裕、生态、和谐延安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快推进和谐延安的建设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省的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坚持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残疾人得实惠,促进残疾人工作上水平。

      三、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救助保障体系。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对患大病的残疾人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在同病种报销中适当提高残疾人报销比例。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乡镇社区卫生院(站)免收挂号费,县级以上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适当减收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六)完善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原则,逐步提高城市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和农村残疾人中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再给予临时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流浪乞讨残疾人。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有条件的县区对其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一定的补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人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不缴费。

      (八)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地应将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实物配租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给予必要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适当提高标准。各级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危改补助标准,残疾人建房的,要适当减免相关规费。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认真贯彻《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在特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对在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要纳入高中贫困学生救助体系给予资助。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证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建立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长效救助机制,确保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采取各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要努力争取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大对特教学校建设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总数的7%以上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向社会公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积极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残疾人大学生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提供就业援助,享受社会保险相关补贴。

      (十一)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落实对贫困残疾人扶贫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整合扶贫资源,选择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适合残疾人特点,有利于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增加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着力推行小额信贷、公司加农户、扶贫基地辐射带动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真正使农村残疾人直接受益。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力度,市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对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发展生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各县区也要增加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资金投入,提高扶贫项目和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增收。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市电视台要尽快开办手语节目,市图书馆要开办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级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广电部门对于持残疾人证的人员每年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100元,鼓励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减免相关费用。全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加大残疾人特殊艺术培训力度,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精神,广泛开展残疾人自强健身活动,使残疾人群众性体育人口达到15%以上,参加特奥活动的智力残疾人每年增加10%。建立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要拿出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体育活动,选拔和培养残疾人运动员,对于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要给予奖励。对于有就学、就业需求的运动员,要在学费、岗位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和宣传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意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发现、早治疗机制,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最大限度地做好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十四)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和无障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各类专业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公益性项目建设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康复机构、综合服务机构、托养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力争到2015年市县两级均要有残疾人的综合服务设施。

      (十五)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在全市所有乡镇、社区,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体系”,成立残疾人服务中心,开展建设残疾人“温馨家园”活动,为在家居住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县区要积极制定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福利机构或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十六)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做好城乡残疾人劳动技能定向培训,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术培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免费培训、扶助就业的范围,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专门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全方位、一体化的就业服务。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及时向残疾人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将残疾程度较重、就业能力较弱的失业残疾人列为就业特困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为贫困失业残疾人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七)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等环节都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规范,已经建成未执行无障碍规范的,要逐步进行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开展无障碍进家庭活动。教育、铁道、民航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特教学校、铁路旅客车站、民航机场客航站区无障碍标准。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各级残联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新建项目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对不符合无障碍强制性条文的建筑物和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有关责任方予以处罚,有关项目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市普法宣传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保证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授助、司法救助工作,形成扶残维权长效机制。

      (十九)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在评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活动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代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积极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市级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各县区都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协会,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以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领导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主动听取残联和残工委汇报各部门残疾人工作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所属工作领域中的残疾人工作,及时解决制约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各级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坚持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每年应按残疾人总数,每人不低于50元的标准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确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十一)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做好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工作。各级人大、政协要有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和委员。各级党委在提名同级人大、政协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各新闻媒体也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加强残联自身建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委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县(区)残联为主导,乡(镇)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组织网络。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落实好人员待遇。要加强残联干部双管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党组的意见。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一名残疾人领导干部。要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使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的比例逐步达到15%以上。要抓好残联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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