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市政办发〔2011〕1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州2011年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拓宽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对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对象
持有昌吉市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多重一级残疾人。
二、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补贴标准
(一)集中托养:由政府购买服务,托养机构负责实施托养服务,入院服务等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
(二)日间照料:依托社区资源,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护理费、康复训练费、就餐费等,由政府购买服务,每人每年按1000元补贴。
(三)居家托养:由家庭或服务机构提供所需服务,由政府购买家政服务,每人每年按800元补贴。
三、申请备案程序
凡符合本规定的托养对象,由本人家属或监护人向托养对象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好《昌吉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残联备案。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托养对象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复印件)、2寸红底照片3张。
五、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托养对象的调查摸底、审核,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签订托养协议等相关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检查、管理等工作。
(三)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四)卫生局: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工作内容,负责提供托养服务对象康复服务。
(五)市残联:做好托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