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根据自治区《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82号)精神,对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经费来源。
每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补贴对象。
具有若羌县户口的城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并同时符合有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正在营业。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依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残疾人个体户每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0%给予补贴。
四、补贴办法。
采取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购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上一个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年度内实际纳缴基本养老保险月份数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
缴费基数×缴费费率(20%)×缴费月数×补贴比例(10%)=补贴金额。
购买农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缴费金额为依据,予以补贴。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
缴费金额×补贴比例(10%)=补贴金额。
五、补贴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户口簿》、《残疾人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和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向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提出申请,经县残联批准后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