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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库车县委、库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自:新疆残联
人气:2568
2011-05-18

 

各乡(镇)党委、政府、农牧场、县直各单位、驻库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3月17日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富裕文明和谐库车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及《中共阿克苏地委、阿克苏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阿地党发〔2009〕36号),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库车县现有残疾人2130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98%。县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切实采取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已初步形成。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受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县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较为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广大残疾人特别是边远农牧区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差距继续拉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扭转,一些乡(镇)场和县直单位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扶残助残意识不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力改善各民族残疾人现状,已成为全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库车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县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对残疾人康复给予救助。对享受低保的农村残疾人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制度和措施。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残疾人康复工作及援助项目任务和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等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好残疾人康复各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力度,完善县残疾人康复机构及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以2015年前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在现有基础上,完成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工作。同时,逐步将康复服务推广至全县,在各乡(镇)场设立康复指导站,村委会(社区)设立残疾人康复指导室,在工作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形成以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为主导,以乡(镇)场残疾人康复站为依托,以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二是做好残疾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卫生部门要将康复人才培训纳入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由残联、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定期不定期开展康复协调员业务培训,共同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康复服务队伍。三是解决残疾人康复经费。围绕实施自治区、地区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及康复服务措施,根据《阿克苏地区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阿行署办发〔2005〕60号),足额安排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和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严格按照《关于残疾人康复情况及有关问题的报告》的批复(库政函【2005】70号)、《库车县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库政办发126号),《库车县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库政办发【2005】127号),将残疾人康复“三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三)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农牧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重点抓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心理干预机构建设,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和疏导。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分析,建立残疾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完善监测体系,开展残疾预防的研究。宣传和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四)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优先将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措施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口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口予以扶持,确保贫困残疾人口与全县贫困人口同步脱贫。将农村残疾人技能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实现“一年一户一人一技”实用致富技能培训和“科技之冬”培训体系。县残联要积极配合科协、扶贫办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增收致富的能力;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转移就业培训;县公安局要合理有序引导农村残疾人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县扶贫办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全县扶贫规划,各定点帮扶单位要对所帮扶贫困村的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建设局要将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并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全县城乡富民安居工程建设之中,根据全县经济现状和残疾人家庭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要加快城镇廉租房建设,加大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支持力度,分期分批解决城镇生活困难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将残疾人专职委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廉租房。

      (五)积极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保证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失业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全额、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和临时援助;工商、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残疾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水利部门要减免(30年包地证耕地面积为主)残疾人农牧民农业用水水费:对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均耕地面积的水费全免、三级、四级残疾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均耕地面积的水费减免85℅;各乡镇(场)在组织义务劳动时,对残疾人要免除其义务劳动,公安部门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要免收残疾人办理户口手续费;交通、公交部门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内公交车。旅游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景点对残疾人免除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费。卫生部门免除残疾鉴定费。

      (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鼓励并组织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教育。切实将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县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座特殊教育学校,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等残疾少年儿童的教育问题,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积极创造条件,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专业人才;普通中小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残疾人报考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

      (八)加大对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在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残疾学生的补助标准并免除住宿费和伙食费;大力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完善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完成学业。在高中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学校要实行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等优惠政策。将接受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须缴纳的各类费用纳入补贴范围(含学杂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每年补助标准:大学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中专(含技工)1500元。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执行,确保残疾人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建设,持有中国手语毕业证书的在职残疾人工作者及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10】156号文件规定,县财政发放特教津贴,调离工作岗位不再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总体规划,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在享受相关普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特殊的优惠政策,文化程度放宽到高中以上,年龄控制在48周岁以下,通过先培训、后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严格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业比例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代收。行政事业单位所缴纳的保障金纳入当年部门预算。严格落实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县为基础的扶助残疾人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积极指导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严格落实就业促进政策,扶持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致富增收的能力;开展盲人按摩培训、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全面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激励广大残疾人钻研技能、岗位成才。残疾人技能培训费和鉴定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伙食费和住宿费由县残联承担。各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由县编委负责申报审批解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增加2名编制问题。

      (十)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进残疾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紧紧依托社会各种资源,大力开展残疾人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相关服务,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县图书馆设立盲文图书室。每三年举办一次残疾人艺术汇演,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培养特殊艺术人才。每四年举办一次残疾人运动会,培养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对残疾人优秀艺术、体育特殊人才给予适当生活补助金。成立县残疾人体育协会和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人才库。

      五、改善残疾人服务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无障碍建设纳入项目审批范围。县、乡财政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无障碍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城区公共交通要逐渐配置无障碍设备。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多方筹集资金,稳步推进小城镇、农村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逐步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电视台要创办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言、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十三)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机构,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四)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积极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活动和“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一帮一送温暖”等扶残助残活动,努力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新闻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开展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的评选。挖掘、树立优秀残疾人先进典型,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教育局要大力开展“人道主义进校园”活动,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十五)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以县法律援助机构为主,残联等相关单位及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体系。充分发挥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由县残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提倡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内容的“一学三讲”活动,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支持残疾人和残联代表残疾人参政议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人大、政协要积极开展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工作。县残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单位在招生、就业、公务员招录等方面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六)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分别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县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职责和目标管理范围,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残疾人工作的合力;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残疾人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委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县红十字会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定期开展为残疾人献爱心专项捐助活动。驻库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贡献力量。

      (十七)稳步提高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县财政预算,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宣传文体、维权、专门协会等业务每年要有固定的专项资金,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重渠道筹集。

      (十八)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各级各部门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支持。县残联要加强对全县残疾人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残疾人干部队伍建设。要将各级残联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级残联干部的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等工作,加强残联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队伍。按照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建立健全残联工作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组织和人员保障。对已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乡镇(场)、街道要将其待遇纳入县财政预算,由财政给予保障。同时,逐步实现在全县有50名残疾人以上村(场、社区)的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级残协主席开展工作。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教育培训费按规定纳入县财政预算,并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工程。健全并规范专门协会组织,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的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各协会主席(副主席)坐班制度,对坐班人员适当给予误工补贴。由县财政每年支出经费:按照每个乡级残联2000元,村、社区残协1000元,每个专门协会5000元的标准作为工作经费,实现各级残疾人组织工作人员、办公和活动场所、经费三落实,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工作,使残疾人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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