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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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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残联明电〔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自2011年从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6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议,对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温家宝总理在会议上强调指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开创性的,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性进展。扶贫弱,就是对无力承担个人责任的困难群体,由政府代他们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帮助他们参加保险,确保他们晚年养老的权益。即使将来国家富裕了,政府的责任也只能是保基本、扶贫弱,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建制度、保基本、扶贫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和国务院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符合条件城镇残疾人的参保工作,巩固新农保残疾人参保成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参加两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根据近两年新农保试点情况,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2011年将新农保试点覆盖地区范围提高到60%,同步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两项试点将实现制度性全覆盖。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有中国特色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两项制度试点中,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考虑广大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对残疾人参保按照一般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和坚强决心,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心与重视。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广大残疾人老年基本生活,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城乡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的建立和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等都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狠抓贯彻落实,努力推动残疾人参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残疾人参保各项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的落实

      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残疾人参保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重度残疾人参保政府代缴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并且积极探索实践各类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全国超过一半的省统一要求对试点地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近85%的试点县(市、区、旗)给予重度残疾人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全额代缴。一些省市将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延伸至全部残疾人,个别地区适当提高残疾人领取养老金标准,提前对重度残疾人发放养老金。这些有益探索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参加两项制度试点的政策措施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一)落实残疾人参保政府代缴政策。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积极协调,主动沟通,确保国务院“指导意见”中对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精神在本地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体现,并作出具体规定。

      (二)完善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提高残疾人养老待遇水平。截至目前,全国新农保试点地区残疾人参保率达到73%,低于全国78%的水平。虽然重度残疾人参保率超过98%,但非重度残疾人参保率仅有68.2%。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代缴政策对残疾人参保的影响。同时,相关研究表明,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平均寿命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各地要充分掌握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残疾人基本情况和困难问题,认真总结新农保试点中的先进做法,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按照国务院两项制度“指导意见”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会议上的要求,积极开展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努力使参保代缴政策覆盖更多的城乡残疾人,切实解决缴费困难残疾人的参保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在地方实施方案中对提高残疾人养老金待遇水平和降低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广大老年残疾人基本生活。

      (三)做好制度衔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与相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研究,坚持各项保障制度只叠加、不冲销、不代替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各地要将做好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与“十二五”期间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深入开展基层调研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参加两项制度试点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落在实处。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残联。

      三、全面做好残疾人参保各项基础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针对两项制度试点2011年都要达到60%,明年实现制度性全覆盖的形势要求,提前规划,全面部署,千方百计做好残疾人参保各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要摸清底数,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当地符合参保条件残疾人基础数据,特别是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的情况,全面完成城乡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实名登记,确保基数准确、不遗不漏,为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相关信息统计和数据分析奠定基础;二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残疾人参保全面建立台账制度,新农保逐步实现实名制统计,建立残疾人参保情况数据库,实现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联动、与国家两项制度试点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三是建立与两项制度试点经办机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残疾人参保缴费补贴等审核管理及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四是充分发挥社区和村专职委员在摸底调查、政策宣导、争取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发放等工作中的作用,并主动加强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中国残联将于近期召开会议,对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部署,并开展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经验交流和社会保障业务培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于7月31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告中国残联。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瑶、车立立,电话010-66580078、66580233、66580296传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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