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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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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一)残疾人组织与工作队伍建设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光荣使命。中央7号文件明确规定,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就是要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要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要进一步活跃各专门协会,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真正实现“三个活跃”的目标;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为广大有志愿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优质实效的志愿服务;要切实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主要任务

      (1)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根本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组织体系包括: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含专门协会)和基层残疾人协会。各级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共同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监督和公共服务,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基层残疾人协会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专门协会根据各类残疾人特点开展活动。中央7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国办19号文件指出,要把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规划中。2009年在中央编办首次专函回复的前提下,由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4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对残联20多年来坚持不懈力抓的计划单列、乡镇理事长专职、基层残联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一系列政策给予了重申和明确,强调了加强和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建设的重要性,重申了实现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和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工作组织网络体系的目标;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还要进一步活跃各级专门协会,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更加活跃。

      (2)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残疾人生活在基层,生活在社区,基层、社区是各项业务工作得以落到实处的平台,也是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最直接载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是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夯实残疾人事业基础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做好各项服务,改善残疾人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国务院批转的六个残疾人事业五年纲要都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务院残工委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央7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落实”,“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经过多年努力,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都基本完成了“十一五”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任务:2700个县(市、区)实现了规范化达标,达标率96.9%;40041个乡镇(街道)组建了残联,组建率98.7%;60万个村(社区)成立了残协,组建率达92.6%;乡镇(街道)、村(社区)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总计56万名,选聘率达87.5%。同时,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仍较薄弱,功能还不够完善,村(社区)残疾人组织仍不健全,不少地方缺乏工作经费,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比较低,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亟待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广大残疾人生活在社区,社区是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最直接的工作层面,充分借助社区服务平台、积极整合社区资源、融入社区大局是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于提高残疾人生产生活质量,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国家历来重视社区建设。自2000年12月中办、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以来,城乡社区建设就成了我国建设基层、管理基层、服务基层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国家先后出台了《“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政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残联积极致力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纳入城乡社区建设的工作大局,并先后与民政部等国家1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批转的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也包含了社区残疾人工作,与民政部联合印发了《社区残疾人工作“十五”实施方案》,与民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会议等。残疾人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得到统一部署,同步发展,广大残疾人从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就是在加强基层和社区残疾人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下工夫的同时,还得切实将涉及残疾人民生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救济、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方式;要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融为一体、同步发展、共建共享;要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残疾人组织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工作机制,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国家正全面开展的城乡社区建设整体规划中,积极融入大局,有效整合资源,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和实现残疾人的福祉提供有利的条件,切实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 

      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是发展残疾人事业,服务广大残疾人的重要保障。

      “十一五”期间,中国残联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在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以中央7号文件为指导,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二是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素质显著提高,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各类人才分布在管理、医疗、康复研究、临床护理、工程、翻译、新闻出版、信息管理、盲人医疗按摩、听力语言康复、特殊艺术、社会工作等十几个业务领域。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总量60多万人,其中全国残联系统在职人员9.4万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56万人。

      中国残联历来重视残疾人工作专职队伍建设,采取各种有力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做好残联机关干部参照管理工作;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较少的地区增加残疾人工作的人员编制;大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积极争取政策,拓宽残疾人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途径。

      助残志愿者队伍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中央7号文件、《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批转的六个残疾人事业五年纲要都对志愿助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将志愿助残服务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统一部署,整体推进;中央文明办将志愿助残活动列为全国重点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2010年7月,中央文明办、中国残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中央文明办、民政部、中国残联召开全国志愿助残工作会议,对新时期志愿助残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11年3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召开“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视讯会议,将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列入中央文明办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

      20多年来,我国广泛开展了“手拉手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全国助残日”、“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志愿助残服务渗透到残疾人事业的各个领域,残疾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帮助。目前,全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志愿助残工作网络,建立县级助残志愿者联络总站2183个,乡镇(街道)联络站28034个,村(社区)联络点27.4万个,注册助残志愿者发展到530万人,社会各界人士与20多万残疾人通过“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北京残奥会、上海特奥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残运会等大型活动的志愿助残服务得到了广泛赞誉,成为赛会和展会的亮点。目前志愿助残工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志愿助残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已有的工作与残疾人的迫切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切实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积极致力于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广大有志愿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实效的志愿服务;要针对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不断丰富志愿服务内容,创新志愿服务形式;要广泛建立志愿者助残基地、服务站、联络站,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助残志愿者培训制度,提高志愿服务能力;要积极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切实做好志愿服务对接工作;要不断探索针对助残志愿者的表彰激励和监督机制,切实调动助残志愿者的积极性,维护其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

      1988年中国残联成立之初,根据《中国残联章程》,按照残疾类别设立了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5个内设群众组织,统称专门协会。专门协会是在同级残联主席团领导下,按残疾类别设立的群众组织,是残联的主体协会和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代表、服务、维权”,主要任务是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愿望及需求,为本类别残疾人提供服务,维护本类别残疾人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作用是加强残联组织代表性的必然要求,是密切与基层残疾人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反映广大残疾人需求与愿望的必然要求,是残疾人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省级以下共建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15500个,全国的市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99.6%,市辖区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90.5%,县(含县级市)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95.6%。经过20多年的发展,各专门协会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基层残疾人,广泛开展活动,扩大协会影响,争取各种力量关心、理解、支持残疾人工作,在宣传贯彻政策法规,反映残疾人需求与愿望、促进基层残疾人活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残联机关联系基层残疾人的重要渠道之一。

      但是,专门协会工作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部分地方残联对专门协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全国专门协会工作发展不平衡,专门协会组织建设不够健全、完善、规范;智协、精协工作相对薄弱,“经费、场地、人员”三落实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专门协会与残疾人社会组织的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

      2.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职能;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十二五”期间,要紧紧围绕“两个体系”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尤其是要进一步巩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成果,重点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和培训工作,以满足残疾人的多种服务需求;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级残联要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进一步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平等的公民权利,努力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自觉接受广大残疾人的监督,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扩大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参与面,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联组织和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作用;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级残联组织要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受政府委托,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全面掌握各年龄段残疾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状况,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文体、无障碍等服务需求状况,调研工作要细致到位,数据要准确并及时更新,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需求和特殊困难,争取得到保障和有效解决。要注重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使残疾人状况在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每一项工作中得到切实改善,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要利用残疾人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视角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计划和优惠残疾人的措施,更好地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残疾身份的唯一合法证明,是残疾人享受各项服务的重要凭证,是落实党和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人证的发放对于采集残疾人基础信息、掌握残疾人实际困难与需求,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康复医疗、税收减免等各项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一代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步,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需要。因此,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不仅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但由于受办证自愿、传统偏见、部分老年残疾人对自身残疾的不认可、残疾人证含金量总体不高、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比例总体不高。截至目前,已经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近1880万,占全国8300万残疾人总数的22.7%。“十二五”期间,将采取上门服务、集中办证、减免贫困残疾人评残鉴定费用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力度,做到应发尽发;结合残疾人证的发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为制定落实医疗、社保等各项优惠政策、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提供翔实、可靠、及时的基础信息,提高残疾人证管理水平和使用效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残疾人证核发信息及相关优惠政策等尽可能传达到每一位残疾人;积极开展残疾人证核发的工作经验交流,使各地残联信息互通,取长补短,经验共享,共同推动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开展。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在规划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进一步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除分类指导地区外,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工作,改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好其待遇问题,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逐步实现“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目标。

      第一,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在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把基层残疾人工作纳入其中。在规划和部署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有效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动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进一步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根据“机构健全规范、人员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着力抓好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除分类指导地区外,所有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都要建立残疾人组织,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要按照《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在对县级残联的规格、编制、干部配备、制度设置、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同时,要明确要求: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要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专干)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要成立残协,要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要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完善服务机制和服务场所。各地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

      第三,将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逐步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基层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第四,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要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列入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按就地就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坚持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第五,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好待遇问题。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加强以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落实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等工程,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等工作。

      “十二五”期间,各级残联要以不断满足社区残疾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残疾人协会、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要将残疾人事业和“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整体规划,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在社区开展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体育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安全服务、志愿服务等公共服务过程中,将广大社区残疾人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统筹安排,重点服务;要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积极建立完善社区残疾人组织,深入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不断活跃残疾人的文化体育生活;切实开展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残联要成为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的成员单位,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在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要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范畴给予指导和支持等;要积极整合社区就业和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等工作,整合残疾人活动场所与社区服务设施;要在社区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中积极融入有关残疾人的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等内容,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要将残疾人作为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并积极提供全面、准确的残疾人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要在社区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切实尊重每个残疾人的民主权利;要积极参与国家有关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及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在农村得以有效落实争取更多的资源,搭建更有效的工作平台。

(4)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民间残疾人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十二五”期间,各级残联要重视、支持专门协会工作发展,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省、设区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活动场所,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对涉及各类别残疾人的专项工作,残联相关业务部门要与专门协会进行沟通,扩大专门协会参与面。

      第一,逐步解决专门协会“经费、场地、人员”三落实问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残联要全部建立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级以下残联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残联要配备驻会盲人理事、聋人理事,兼任本类别专门协会的主席或副主席;逐步配备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亲属作为理事会的专(兼)职理事。省级以下残联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残疾人及亲属任专(兼)职理事问题。

      年度专门协会工作经费由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或组联部门统筹协调,纳入同级残联经费预算。与就业有关的,可从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其余经费可通过企业赞助、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解决。具体要求是:东部地区省级残联每个协会年工作经费不少于6万元,中部地区不少于4万元,西部地区不少于2万元;全国地(市)级残联每个专门协会年工作经费不少于1万元,区(县)级不少于0.5万元;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要有一定的工作经费。

      省及设区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活动场所,各级残联为专门协会开展活动、学习培训、沟通交流提供方便,并提供计算机网络、书籍借阅、轮椅等服务项目。

      第二,全国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要求名称规范、五类齐全,选配有能力、有意愿、有威望的主席班子。

      第三,第24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指出:要把社会残疾人组织看成与我们同根生的手足、了解诉求的触角、服务体系的延伸、来自基层的声音,是我们天然的社会基础。目前,这些组织不少还在困难中求生存,提供了许多残疾人需要的服务,我们应该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包括经费和人力。

      为此,各级残联要重视、支持残疾人社会组织的发展,探讨合作共赢、协同发展之路。要进一步加大与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力度,注意掌握残疾人社会组织概况,倾听残疾人社会组织的呼声,支持、帮助残疾人社会组织发展。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省级残联配备盲人、聋人专职理事,逐步配备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理事。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设区市、县级残联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十二五”期间,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着力推进全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为残疾人事业选调优秀人才、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作为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聘用制度实施,指导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在干部选拔中,继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干部的思想品德修养。不断扩大选人用人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方法,拓宽民主渠道,更广泛地了解民意,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办法,改进考试和测评工作,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的满意度。2010年开始对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一报告两评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2010年开始对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开展个人事项报告工作,并建立专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抓好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落实中国残联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五年规划,对不同层次干部开展分类培训,每年举办2-3期中国残联领导干部培训班,举办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和青年干部培训,做好局级领导干部自主选学工作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创新干部培训工作机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对各类培训的检查指导,制定培训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继续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重点加强年轻干部党性修养和实践锻炼。做好援藏、援疆以及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和考核工作。坚持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继续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机关内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中残联与地方残联之间要采取干部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促进干部成长。选送部分正科级或处级干部到地方残联或扶贫县挂职锻炼;从地方残联选送若干名处级以上干部到中国残联挂职锻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残联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有爱心、有责任感、能力强的干部到残联任职,选好、配强班子;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加大残联干部交流力度,将残联干部纳入干部交流总体规划,做到进得来、出得去;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切实关心爱护残联干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的培训纳入当地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并结合残疾人事业特点,设置相应培训内容,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加强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一支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工作者队伍的要求。残疾人工作者要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做人道主义的传播者和践行者;要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要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热爱残疾人事业,乐于奉献,对残疾人有爱心、真心和实心。制定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1-2015年)》,规范和加大残联干部培训工作。

      残联是集残疾人自身代表、公益服务和事业管理为一体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残联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培养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担任残联领导职务。由于历史的原因,各级残联组建初期,干部队伍中残疾人数量较少,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涌现出一大批受教育程度高、基本素质好的优秀残疾人,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并且有能力参与残疾人工作,投身残疾人事业。这为选拔、培养残疾人充实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十二五”期间,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加大优秀残疾人干部选拔配备工作力度,增强残联组织的代表性,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地方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报告》(组通字〔2002〕38 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各级残联残疾人干部配备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副省级城市残联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1名残疾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会中要有聋人、盲人、肢体残疾人理事,并逐步配备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理事。省、市、县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5%以上。

      代表大会制度是残疾人联合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残联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肩负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在2007-2008年地方残联换届工作中,共选举产生了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20余万人,其中包括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各界人士,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占三分之二。这些代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爱和关注残疾人事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部分来自基层,与广大残疾人联系密切,关心残疾人疾苦,了解残疾人急需解决的实际困难;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残联业务工作,是各级残联日常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对于坚持和完善残联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建设,加强民主监督,增强残联代表性,密切残联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激发代表参与残疾人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各级残联的服务和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使代表作用的发挥制度化、常态化。中国残联党组成员联系若干残疾人代表的规定坚持多年,明确规定要求省级残联班子建立联系残疾人代表制度,尝试建立代表轮值制度或常任制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

      采取切实措施,建好、管好、用好残疾人人才库。省级人才库要保证库存人才数量不低于120人,市级人才库要保证库存人才数量不低于30人,县级人才库要保证库存人才数量不低于10人。要真正把各级残疾人人才库的建设和完善与培养、配备各级各类残疾人干部、表彰优秀残疾人代表、推进残疾人参政议政等工作密切联系起来,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在经费、设备、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各级残疾人人才库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其效能。

      (6)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按照“广纳贤才、提升素质、优化结构、注重使用”的指导方针,到202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人才发展将实现以下总体目标:①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到2020年,全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总量要达到80万人,其中全国残联系统在职人员10万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70万人。②人才层次明显提升。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残疾人各专业领域领军人才及高水平团队,高层次专业人才和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基本满足需要,人才竞争比较优势明显增强。③残疾人工作者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专业理论与知识不断丰富,社会化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业务工作能力不断增强,综合素质不断提升。④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高。各类人才在代表残疾人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管理残疾人事务、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⑤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我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人才的培养开发、选拔使用、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激励保障等方面的制度不断完善。同时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培养工程主要包括:

      康复人才培养工程

      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人才队伍专兼职总量由30万人增加到50万人,其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达到3万人。继续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培养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约5000名,培养高学历人才9000名,培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21万名,培养社区康复协调员30万名。

      主要举措:加大高精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抓紧培养急需研发人才和紧缺技术人才。依托国内外高水平院校、知名公益组织和培训机构,加大对各类康复人才的培养力度。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康复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了解掌握社区康复协调员总量和工作情况,进一步规范社区康复协调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听力语言康复人才培养工程

      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国听力语言康复人才队伍总量由1万人增加到2.1万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达到2100名,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普遍提高。

      主要举措:以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为重点,积极开展国家和地方两级培训、高校合作办学和进修学习。依托高校开设康复教育学、听力学、言语语言病理学等专业,逐步完善学科体系。完善和依托国家、区域、省级三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实用技术短期培训,年培训量达6000人次。完善小儿听力师、听觉言语康复师、学前康复教师、言语矫治师职业标准,推进行业资质培训、认证制度建设,完善职业准入与考评制度。编写听力语言康复专业教材,组建国家听力语言康复师资培训团队,开发全国培训和继续教育数字化网络系统。

      就业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工程

      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现持证上岗,其中高级职业指导师达到20%、中级达到50%、初级达到30%,着力培养残疾人职业指导管理型人才,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明显提高。

      主要举措:以培养高级职业指导人员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加强对基层(社区、乡镇)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万人,积极推动街道(乡镇、社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各省至少建立1个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工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培养考核机制建设,制定考评考核规范,定期进行评估。

      信息化建设人才工程

      发展目标:到2020年,各省残联完成本级信息中心建设,计算机网络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其中高层次管理人才达到40人,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达到40人。各市县残联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

      主要举措:培养和引进信息统计专业高端人才。加大对信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残疾人信息和无障碍技术研究,逐步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

      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工程

      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国特殊艺术创作人才和艺术人才达到5000人。专业艺术指导人才达到300人,引进和培养特殊艺术创作人才50名,重点培养100名以上特殊艺术表演人才。

      主要举措:建立健全特殊艺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运用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和全国特殊教育院校艺术汇演等形式,搭建特殊艺术交流研讨平台。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和引进力度,重点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创作人才,重点培养特殊艺术表演人才。建立健全特殊艺术表演人才发现、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演员签约转会运行机制,建立特殊表演人才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艺术专门协会,鼓励开展对外交流。

      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工程

      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国残疾人体育各类专业人才总量达到7万人,其中顶尖运动员人数稳定在500人,高级教练100人,国际级裁判30人,国际分级师40人,专业反兴奋剂管理人员40人,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3万人。

      主要举措: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和等级制度。逐步完善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和国家队教练员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国家队复合团队建设。统筹推进残疾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建设。与体育科研机构和高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创新体育科研和保障人才培养模式。制定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和教育培训指导大纲,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培训体系。以各级残疾人体育管理中心和学校为依托,建设残疾人体育人才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基地。加快推进全国体育院校的残疾人体育专业建设,寻求与国内外知名残疾人体育协会和培训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为确保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总体目标和各类具体目标的实现,“十二五”期间将采取如下重大政策。

      人才投资优先保障政策

      财政预算要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人才发展重大工程的实施。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人才培养培训。根据本行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完善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打破人才身份、单位、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营造开放的用人环境。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扩大人才交流任职范围。拓宽党政人才来源渠道,完善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选拔人才制度。

      人才激励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人才的激励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针对人才的个性需求,从物质、精神、事业、感情等多方面,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为各层次各类人才的发展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在创新实践中成就事业并享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改善高精尖人才的生活条件,在经费、生活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优先解决。

      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兼顾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逐步规范人才培养制度。加大在职人才继续教育的力度。不断拓宽管理人才培养渠道,定期选送优秀干部到国外进修学习,提高管理人才的综合管理能力。加大在职学历学费报销比例。重点加强高层次技术人才、社会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设,既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创新能力、科学精神、梯队建设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价,又要从社会评价的角度,对其学术地位、学术声望、人文素质以及社会认可度等方面进行客观的评价。继续完善职称评聘制度,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人才评价与使用的改革方向,实施评聘分开。

      (7)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国家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长效化。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1000万。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2011年召开的“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视讯会议精神,中央8部门《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志愿助残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志愿助残工作。

      第一,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国家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在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统筹规划下,将志愿助残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作为全面推广志愿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平台,积极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志愿助残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把志愿助残工作与“创先争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将志愿助残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标测评。

      第二,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整合各类志愿助残服务资源,打造统一的“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服务品牌,以各部门志愿服务平台为依托,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社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巾帼和家庭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法律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解放军、武警官兵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残疾人志愿服务阳光行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组织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日和全国助残日活动。

      第三,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

      一是要建立健全招募注册机制。加大助残志愿者招募力度,利用社会志愿者注册系统等志愿者注册平台,对助残志愿者进行注册管理。

      二是要建立健全服务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充分发挥其作用。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要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愿和能力特长,结合残疾人的特定需求,对志愿者进行残疾人业务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对象,积极做好志愿者与残疾人之间的对接工作,并建立完善残疾人需求信息、志愿者服务信息、服务对接资料等工作档案。

      三是要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志愿助残服务的反馈、监督和评价模式,加强考核体系、评估体系建设。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服务转换等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本系统核发的志愿者证书上登记的助残服务时间,结合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对志愿者服务表现的评定,按照星级认定制度进行考核认定。大力宣传志愿助残模范事迹,使志愿助残行动及时得到社会肯定,增强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中央文明办、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命名一批“全国志愿助残示范基地”和“全国志愿助残阳光使者”。

      四是要建立健全权益维护机制。社会各界要尊重助残志愿者的劳动,尊重其人格、隐私等权利,依法维护助残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志愿助残服务的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助残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和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扩大志愿助残服务的覆盖面,使注册助残志愿者达到1000万人,受助残疾人达到1.5亿人次。

      (8)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培育自强典型。召开第五次全国“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

      残疾人充分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等“四自”精神,积极融入社会,主动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经济文明发展结果,对于体现残疾人良好精神风貌、赢取社会认可和尊重、实现残疾人自身价值等具有重要意义。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社会的帮助,也需要残疾人自身的“四自”精神,即要求残疾人乐观进取,不懈奋斗,积极适应时代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勇于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激情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近年来,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涌现出了一大批受教育程度高、综合素质高的优秀残疾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目前全国有4100多名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及残疾人工作者成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认真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政议政,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状况的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为激励残疾人“四自”精神,培育残疾人自强典型,感染和宣传社会,也为鼓励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爱岗敬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多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1991-2009年,国务院残工委和有关部门先后四次召开全国“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吴运铎、张海迪、王树明等587名残疾人自强模范,717个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333个残疾人之家以及127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这些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各个领域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创造了感人的业绩,他们的事迹和奋斗精神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在残疾人中产生强烈共鸣。

      “十二五”期间,将开展第五次全国“自强与助残”表彰活动,表彰一批在“十二五”期间业绩突出、事迹感人的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残疾人之家以及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切实激发广大残疾人立志图强的勇气和信心,培养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丰富民族精神的内涵,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增进社会公平和谐和推动先进文化建设。还将表彰一批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在“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工作成效显著、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积极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实创新,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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