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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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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二)教育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特殊教育,“十一五”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更是进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中央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41号文件”)、《残疾人保障法》都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将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改革发展任务之一设专章论述。改革开放30年来,特殊教育取得辉煌成就: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显著提高,高中阶段和高等特教规模不断扩大,特教学校(院)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残疾人教育发展格局和体系逐步完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但是,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相比,与广大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强烈愿望相比,我国残疾人教育总体水平还有差距: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不同类别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发展不均衡;教育投入不足,保障水平需进一步提高;特教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待遇有待提高;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待改进。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五年。要通过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纲要及教育配套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1.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十一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取得较大进展。盲、聋、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71.4%,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特殊教育设施建设投入,中央投入资金35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特殊教育学校930余所,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1704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800多个,在校生50多万人。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进一步得到保障,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2009年国办发41号文件、教育规划纲要都对加快发展特殊教育,特别是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二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主要任务目标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为实现上述目标,具体措施包括:

      (1)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题主体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体系。

      一是要继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通过实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重大保障工程之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使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按国家标准建设的特殊教育学校。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改善办学条件。

      二是要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师资队伍建设要求等。

      三是要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摸清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确保“十二五”确定的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能够达标。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同印发《关于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自2011年起,进一步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共同建立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台账和年通报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质量。

      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颁布新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编写新的特殊教育教材,开展医教结合改革实验。修订并颁布《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规模。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科学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继续加大对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

      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残疾人基本服务项目,在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求,增加补助项目,提高补助水平,大中城市不能到校上学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上门等形式进行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广泛深入开展扶残助学活动。

      2.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办发41号文件、《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重要政策文件,中央7号文件也对残疾儿童给予了充分关注。目前,全国特教学校1700多所,其中50%举办了学前班,部分发达城市有少量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

      但总体来看,我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依然十分薄弱,很多地方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形势更加严峻。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0-6岁残疾儿童有 141万,其中约70%没有接受过规范的学前康复教育。

      “十二五”期间,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目标包括: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为5.14万人次贫困残疾儿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为实现上述目标,具体措施包括:

      (1)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学前教育发展大局,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要抓住当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和发展学前教育的良好契机,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争取更多的政策和机会,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能够逐步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纳入地方学前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根据残疾儿童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发挥现有特教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幼儿园的作用,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招收残疾儿童入园;改扩建和新建特教学校、康复机构和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残疾儿童需求,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覆盖率;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确保残疾儿童尽早享有适宜的学前教育。

      (2)实施“阳光助学计划”,扩大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组织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阳光助学计划”,一方面,要本着相对集中、试点先行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关照到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的需求。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从对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开始,逐步扩大资助范围。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国家规划和项目,逐步改善贫困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难的状况,同时要以国家政策措施带动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投入,为建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长效发展机制积累经验。

      (3)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围绕残疾人事业“十二五”纲要的实施,依托现有教育、残联等部门的特教学校、幼儿园、康复中心等,以及各类民办机构,合理规划,建立完善各级各类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同时,注意对民办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其次,加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者的培养与国家教育计划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有计划地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师资培养。同时,加强现有人员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

      (4)广泛深入开展社区康复和家庭教育工作。

      开展残疾儿童社区康复和做好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教育指导,争取社区和家庭的参与、合作与支持,是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尽可能迅速而大面积地解决广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教育需求问题,帮助他们改善功能、接受早期教育、回归社会生活的根本途径。要发挥现有学校、康复中心等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家长以及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工作,树立“抢救性康复”和“抢救性学前教育”的意识,教会他们科学的康复知识和教育方法,针对残疾儿童的迫切需求开展早期康复教育,提高社区家庭康复教育水平和效果;结合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生儿筛查及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从基层社区开始对新生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干预,并通过完善残疾儿童发现报告制度,逐步建立从发现残疾到转介到相应机构接受康复教育的畅通渠道。

      3.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目前,我国接收残疾学生的高中阶段教育机构主要包括:高中阶段普通教育机构(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以肢体残疾学生为主,接受各类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高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主要招收盲、听力言语残疾学生,少数学校招收智力和其他类别残疾学生;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主要招收盲、听力言语及肢体残疾学生,少数学校还招收智力或其他类残疾学生。

      据中国残联统计,“十一五”期间,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加快发展,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普通高中99所,在校生6067人。其中聋高中84所,在校生5284人;盲高中15所,在校生783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有147个,在校生11506人,毕业生6148人,其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4685人。残联系统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有10所,在校生4000余人,主要为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学生和少数智力残疾学生。其中省属院校9所,分别为: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山东省特殊教育中专、安徽特殊教育中专、湖南省特教中专、云南省华夏中专、陕西城市经济学校、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市属中等职业学校1所:盐城市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校皆为当地残联的直属单位。

      “十一五”期间,促进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主要有:中央7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国办19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2009年,国办发41号文件要求,“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与健全人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据教育部统计,2009年,盲、聋初中毕业生仅有15%能够进入高中阶段就读,残疾人职业教育仍然未能有效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大局,存在着投入不足,基础能力建设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师资队伍专业化程度低,专业设置传统单一,缺乏规范教学标准和教材等问题。当前形势下,其规模与质量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受教育愿望和要求。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任务目标为: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实现上述目标,具体措施包括:

      (1)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据教育部统计,2009年我国共有特教学校1672所,在校生42.8万人,其中,初中毕业生约4万人(含智力残疾约1.3万人),其中,盲聋残疾学生1.7万,升入特教高中就读的盲、聋学生有2678人,毕业升学率不足15%同时,,我国开设高中部的特教学校约200所,平均每所招收残疾高中生14人,特教学校规模普遍较小,继续扩大招生空间有限,在要求各特教学校高中部扩大招生的同时,必须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特教学校新开设高中部(班)。

      2007年中国残联与教育部联合印发了《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设置标准》,目前多数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学校仍然没有达到标准要求,“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把加快推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中国残疾人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将投入5100万元用于支持残联系统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补贴,同时平均每校每年投入30万元,用于支持其实训基地补贴,这一项目的实施必将有效地改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

      (2)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

      残联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经验丰富,就业率高,“十二五”期间,要作为发展重点之一,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办学质量,要加强支持这些学校的改扩建工作。同时,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还存在专业设置陈旧单一的情况,盲人主要为按摩相关专业,聋人主要为计算机或美术设计相关专业。各校在扩大招生规模的同时,要结合市场需求,适当拓展专业设置。

      (3)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智能型人才培养。

      残疾人职业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适应就业市场需求,加强工学结合,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包括当地优质的普通中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采用合作办学、委托办学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起有学历、有学制、重技能、以就业为导向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制。根据“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结合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组织人员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骨干课程的制定。逐步完善培训残疾人档案与信息系统。以就业率为考核重点,结合学生培训后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职业能力情况建立综合性的职业评价体系。

      4.残疾人高等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持续进步,以及教育普及的不断深入,残疾人接受高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需求日益增长。广大残疾适龄青年迫切需要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来提升自身素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高等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和职业技能,培养残疾人专门人才,促使他们享有尊严、体面生活和共享幸福的重要途径。关心、帮助残疾人,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目前,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方式以在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就读为主,以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以及远程教育等方式为辅。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高等教育,制定了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2008年中央7号文件强调,“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专章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教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这些重大政策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必将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

      截至2010年,全国有16个高等特教学院(中国残联和地方政府共建五个: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大学特教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滨州医学院特教学院),其中10个面向全国招生,除南京是独立的高职学院,均为省属高校二级教学单位,在校残疾学生近3000人(盲、聋生为主,少数肢残生),规模较大的7个特教学院外省生源平均78%,最高91%,其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由于盲、聋生源较少,地方少数高校承担全国高等特教任务的局面将维持相当时间。另据《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10年,全国有7782名残疾人被高校录取,分别比2000年、2005年增加5453和2543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上海开放大学分别成立了残疾人教育学院,采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残疾人高等教育。由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仍面临突出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专业设施较窄,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学生实训基地等支持保障条件短缺,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等。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目标包括:普通高校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社会公平,“十二五”期间,有关部门将加大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扶持和投入,具体措施包括:

      (1)加大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国办发41号文件提出的“中央财政支持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政策。

      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应该:①在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中,将高等特教学院(专业)作为重点领域和特色办学予以支持;②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充分考虑特教相关专业的特殊性,支持建设一批高等特教学校特色专业,逐步带动高等特教专业的结构优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③将现有中央特教补助专款做大,把高等特殊教育投入纳入其中。

      (2)完善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考试法律和政策,制定残疾大学生就学特别保障措施。

      第一,在制定《考试法》、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教育部制定残疾人参加高考特别保障办法(其他各类考试可比照高考做法实施)。充分考虑视力、听力残疾学生、重度肢体残疾学生在普通高考中的特殊需求,对其提供特别保障措施和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如适当延长考试时间,提供单独考场,为盲生提供大字试卷或盲文试卷,允许携带和使用助听器,双上肢功能障碍的考生可以由他人代笔答题等。

      第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继续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相关政策,制定专门措施,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制定“体检标准”和“体检补充规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残疾学生的权益。

      第三,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特别保障措施,通过财政拨款、政策优惠等手段,鼓励普通高校接受残疾学生,并为他们提供特别支持保障条件。

      5.特殊教育保障条件

      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保障条件应主要根据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确定。

      我国的教育办学体制是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即主要由政府办学校,同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由国务院领导,省、市、自治区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高等教育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我国的教育投入体制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十一五”期间,加强特殊教育保障条件的相关政策主要有:2008年,中央7号文件提出“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2009年,国办发41号文件要求,“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十二五”特殊教育保障条件主要任务目标包括: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为实现上述目标,具体措施包括:

      (1)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目前,《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01年)、普通教育《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2002年)、《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2008年)已相继出台。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器械配备,理科、数学、自然实验仪器配备等也都有相应标准,1994年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于2007年颁布实施,但目前绝大多数残疾人中职学校达不到这个要求,残疾人高等职业学院尚没有建设或设置标准。“十二五”期间要完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根据标准规范特教学校建设。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但并未规定具体比例。同时,国家出台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教职字〔85〕008号)规定,并未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作出特别规定,“十二五”期间,省级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2)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2007年9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教发〔2007〕20号)提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地区改扩建、新建1160所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州、盟)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所有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求。

      (3)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比普通学校教师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更大,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理应得到更多的报酬。教育部《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56〕计劳董字第30号)、《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79〕教计字166号)、《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民〔1984〕协47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聋哑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执行办法的答复》(民协函第61号)等文件对特教津贴的发放对象和办法相继作出了规定。当前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差别巨大,特殊教育津贴落实情况参差不齐。2006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但并未就具体比例和办法作出规定。“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结合制定和落实本地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之机,对特教津贴的发放对象、标准及其他具体要求进行规范,落实并逐步提高。

      (4)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

      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

      (5)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

      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绩效考核内容,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在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及制定考试法、教育督导评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时,体现残疾人特殊需求。

      6.扶残助学

      残疾学生普遍家庭经济困难,大多需要康复,需要配备学习生活辅助用品用具。目前,由于办学理念和经济因素,特教学校里的多数聋生没有配备助听器,多数低视力学生没有配备助视器和放大器,造成残疾儿童少年剩余能力的极大浪费。同时,残疾学生生源少,特教学校较为集中,残疾学生大多需要寄宿,要承担额外的食宿费、交通费,目前国家助学体系还不能完全解决残疾学生的这些特殊困难,中西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残疾学生的就学和学习。

      当前,国家助学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

      义务教育:全面实施“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其中免学杂费对象为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教科书费对象为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象为城乡贫困生。

      高中教育(含中职教育):中央和地方政府拨专款设立助学金,学校从学费中按比例提取资金,设立助学金、奖学金,按贫困程度不同分别缓、减、免交学费;学生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助学和社会资助。

      高等教育: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岗位、勤工俭学、中央和地方政府拨专款补助、减免学费;国家奖学金制度,社会资助。

      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规定: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大学生,每年5万名,每人每年 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比例 3 % ),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平均每人每年 2000元(20%),资助农村和城市经济困难中职生,每人每年 1500元(两年)。

      扶残助学是残联系统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国家助学政策的有益补充。主要方法是:掌握当前国家教育尤其是特殊教育政策,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教育规划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深入调查,及时准确掌握残疾儿童少年数量、未能入学的原因、特教资源的分布等信息,掌握残疾人教育的现状和需求;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切实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落实到特教学校,让残疾儿童和残疾人真正受益;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各种助学项目,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好助学项目之间、助学项目与国家助学政策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扶残助学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助学项目的领导与管理,严格助学项目程序,充分发挥助学资金应有的良好效应。

      国办发41号文要求:“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十一五”期间中国残联开展的扶残助学项目主要有: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从彩票公益金中拨出8000万元,由中国残联、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项目地区为中西部地区23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5年时间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少年,每年约32000人。

      “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 首期、第二期:

      2007年,交通银行捐款1亿元,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实施,项目周期为10年,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完成学业,为特殊教育学校(院)和接受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添置教育教学设备,资助中西部地区新建特殊教育学校,资助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等。项目首期周期为2008-2009年,资金为30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高中在校生及残疾大学新生,为各地高中阶段特教学校提供设备费补助,帮助中西部地区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市)或人口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且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新建特教学校等。项目二期投入1850万元,执行周期为2010年,累计资助中西部地区26个省、市、自治区高中阶段残疾在校生和大学新生近4000人,资助东部地区55所义务教育特教学校和9所残疾人中高等特教院(校)设备补助,奖励全国各地优秀特教教师200名。

      “十二五”期间中国残联计划开展的扶残助学项目主要有:

      继续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补贴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助学金和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高等特教学院、中国残联和地方合作办学的全日制特教普通高中和残联系统全日制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购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升级改造现有设备、购置教具、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校园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等。

      继续实施“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第三期项目投入850万元,执行周期是2011年,其中,500万元用于资助中西部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残疾人高中(含普高、职高)在校生和大学(含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学院)新生完成学业,主要用于补助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其资金可打通使用;250万元补贴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以资助省级以上培训为主;100万元用于表彰各地优秀特教教师并发放奖金。如无意外,2012-2015年,“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将顺期执行,资金投向主要为家庭经困难残疾学生助学金。

      7.手语、盲文研究推广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听力残疾人2004万,视力残疾人1233万。手语是听力残疾人交流的主要语言工具,盲文是视力残疾人使用的特殊文字符号。重视、发展和推进特殊人群的特殊语言文字工作,关系重大,意义深远。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手语、盲文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即着手统一、规范手语、盲文工作。60多年来,通用手语、盲文不断完善,促进了盲人、聋人和健全人之间的无障碍交流。2008年,中央7号文件提出“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手语、盲文等无障碍服务”的明确要求;2010年,国办19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手语、盲文的扶持力度”,将其作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今年即将颁布的《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国家语言文字事业重点工程加以阐述,强调“加快手语、盲文规范标准研制”,“加强手语、盲文推广运用”和“强化手语、盲文基础研究”。国家语委将“手语、盲文通用标准的研制、修订”纳入“十二五”科研规划和2011年度科研计划。刘延东国务委员在2011年1月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手语、盲文作为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使用的语言文字,涉及了3000万的聋人和盲人的切身利益,社会性强、影响面广、专业化程度高,应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做好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研究规范和推广工作。”这是近年来中央领导首次对手语、盲文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这些重大决策和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的语言文字权利,也充分表明了做好手语、盲文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十二五”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手语、盲文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在教育部、国家语委等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残联积极推进手语、盲文研究和推广。

      编辑、修订和出版《中国手语》。1988年,中国残联、中国聋人协会组织专家在原有手语研究基础上,结合有声语言和手指语的使用,编辑出版了统一规范的《中国手语》,1990年编辑出版了《中国手语(续)》;2001-2003年,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完成了《中国手语》的修订和再版工作。邓朴方主席分别两次题词:“加强手语研究工作,使手语更好地为聋人服务”,“规范中国手语,畅通交流渠道”。编辑《计算机专业手语》、《体育专业手语》、《理科专业手语》和《美术专业手语》等专业手语,作为《中国手语》的补充,完善通用手语词汇。2004年,组织全国调查,征求在校聋生、社会聋人、特教教师、手语翻译以及热心学习手语的健听人的意见,了解《中国手语》的推广使用情况。2007年,配合中国劳动技能鉴定中心审定《手语翻译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确定了5个职业资格等级和分级职业标准及需求,并于2008年4月正式颁布。

      1953年,黄乃等人设计现行盲文在全国推行。1988年,中国残联、中国盲人协会组织全国的盲人专家、学者,搜集、研究、整理近百万字的历史资料,综合前人研究成果,召开10余次全国性专题论证会议,制订了《盲文民族器乐符号》、《盲文数、理、化符号》、《盲文分词连写规则》等。《现行盲文》、《双拼盲文》、《盲文民族器乐符号》、《盲文数、理、化符号》、《盲文分词连写规则》等作为国家标准颁布。

      1991年,民政部、原国家教委、国家语委、中国残联共同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中国手语〉的通知》(〔1991〕残联宣字第138号),明确提出《中国手语》为我国官方推广的通用手语,在公共场合、学校教育教学方面必须使用《中国手语》。此后,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手语推广工作。为规范培训,2006年中国残联组织专家编写了《中国手语日常会话》、《中国手语培训教材》及配套软件,拍摄《牵手》中国手语系列情景剧,利用多媒体推广普及中国手语。2008年,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印发《“十一五”期间在全国部分聋校开展推广〈中国手语〉试点工作方案(2008-2010年)》,组织全国11所聋校开展推广中国手语试点工作,试点效果显著。

      1995年,原国家教委、民政部、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试行推广〈汉语双拼盲文方案〉的通知》,并制定了《汉语双拼盲文“九五”方案》,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推广。带调的汉语双拼盲文在全国10所盲校进行了教学试点,编写了“双拼盲文”教材。各省、市、自治区残联相继为社会识字盲人举办了“双拼盲文”培训班。1999年,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特殊研究中心调查试点盲校使用双拼盲文情况,结果显示:双拼盲文不适用低年级阶段盲生学习,同年9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印发《关于暂缓在盲校中推行汉语双拼盲文的通知》。“十一五”期间,中国盲人协会组织专家开展现行盲文加调简写研究、利用汉字速录原理研究《现代汉语盲文》等课题。

      几十年来,已有近百万聋人、盲人通过学校教育、社会培训等形式,学习、掌握了通用手语和盲文,为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生产生活能力、创造社会财富、实现自身价值提供了较大帮助。但是,由于种种局限,手语、盲文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手语、盲文研究起步晚、底子薄,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水平不高,许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特别是研究手语、盲文的机构和队伍严重不足,手语、盲文科学化、规范化有待进一步提高,通用手语有待不断完善,两种盲文并存给盲人学习、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急需尽快确定通用盲文。

      “十二五”期间,手语、盲文研究推广的主要任务目标包括:研制通用手语标准、规范通用手语使用;修订通用盲文标准,规范通用盲文使用。为实现上述目标,具体措施包括:

      (1)将手语、盲文切实纳入《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规划纲要》,作为重点工程加以组织实施。加快通用手语标准研制和通用盲文标准的修订,手语、盲文水平等级标准和手语翻译员等级标准的研制;结合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推广使用通用手语、盲文,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疾人提供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等服务;重视手语、盲文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研究机构建设。

      (2)将手语、盲文研究切实纳入国家语委“十二五”科研规划和分年度科研计划。进一步加强手语、盲文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研究,为手语、盲文工作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3)加快建设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教育部、国家语委和中国残联,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共建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多学科、跨领域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手语、盲文使用状况调查,推进通用手语、盲文规范化、标准化,指导地方手语、盲文的研究及推广工作,开展并促进手语、盲文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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