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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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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主要集中于残疾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突出强调了三个领域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任务,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同时,纲要还明确提出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这既契合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的总体要求也保持了一致,同时,也是针对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国办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阶段性任务目标。

      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不仅是“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总的看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加快建设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而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无论是在指导思想还是在方针政策上都必须与国家加快推进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相一致,也必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立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此,做好“十二五”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着力在低保残疾人标准提高、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纳入低保、低收入残疾人专项救助、特困残疾人专项救助等方面建立一系列优惠政策,并基本形成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的长效机制。二是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优惠政策的建立和完善,落实城乡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帮助和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保。三是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加大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研究,初步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使残疾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成为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的重要途径。

      (一)社会救助

      近年来,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和各项临时救济救助政策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十一五”期间,全国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500多万人,农村“五保”对象550多万人,城乡6600多万人次得到了医疗参保、参合资助和直接医疗救助。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各级党委和政府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对残疾人群体中的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给予特殊制度安排和重点保障。中央7号文件、国办19号文件分别强调,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目前,近一半省、市、自治区已经出台针对重度或贫困残疾人的专项救助政策,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特困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优先救助等扶助措施广泛实践。截至2010年,全国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有近250万,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达680万。500多万城乡残疾人得到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和生活、医疗救助以及各项临时救济救助。

      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残疾人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依然很大,残疾人贫困面广、贫困程度高的状况短时期内难有根本改变,残疾人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的需求还难以得到有效的满足。截至2010年,全国24%的城镇残疾人和28.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9.0%,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196元)的农村残疾人达到1089万。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20.3平方米,比全国居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6.5平方米。全国未就业残疾人中,37.6%的城镇残疾人和70%的农村残疾人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其他家庭成员供养。54.3%的城镇残疾人和63.5%的农村残疾人有医疗救助需求,有生活救助需求的城乡残疾人也分别达到48.7%和66.2%。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亟须建立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一是要为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和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内容。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措施,但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的政策体系,而且短期性、临时性情况普遍,碎片化现象严重,缺乏稳定性、系统性和持久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作为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强调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因此“十二五”期间,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应当立足于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着力完善城乡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特殊性制度安排,研究低收入残疾人专项生活救助制度,推动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困残疾人专项救助政策,通过制度建设,形成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稳定改善的长效机制。

      二是要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残疾人受自身残疾和外界环境障碍的影响,相对于一般社会保障对象,有着特殊的困难和需求。中央7号文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明确提出,“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更加关注残疾人特殊需求,对残疾人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不仅是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宗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各级党委和政府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助政策措施,必须通过加强贯彻落实夯实实践基础,通过政策制度的完善放大政策效应,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三是夯实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分类救助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也是救助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和保障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已经由全面推进阶段和扩大保障面阶段迈向稳步提高发展阶段。“十二五”城乡低保目标是使城乡困难群体都可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居民的生活都得到有效保障,即将目前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因此,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是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底线。对此,中央7号文件和国办19号文件都特别强调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此外,考虑到成年重度残疾人基于生活照料和护理方面的特殊需求以及生活困难原因而与父母及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况,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实践中,一些地区对重度无业残疾人单独立户并按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是加强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而在城乡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同样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流浪乞讨残疾人则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救助。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残疾人的救助和安置给予了特别强调。国办19号文件提出,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五是提高残疾人住房保障水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群众的民生,关心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央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残疾人家庭”。国办19号文件对加快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和制定优先特惠政策提出具体明确要求。2010年7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要求各地对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并给予特殊优惠。各地普遍把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重要工作,给予重点关注、优先解决。浙江省拟于2012年,在城镇,对住房困难残疾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做到应保尽保,优先落实房源,优先配租实物;在农村,对残疾人家庭危房进行旧房改造,优先安排,各级财政补助优先到位。北京市决定,在全市三年完成新建、改建抗震节能农民住宅7.2万户工作目标中,优先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农村残疾人低保户危旧房翻建维修优先安排并给予高于健全人补贴标准。吉林省充分考虑低收入残疾人困难家庭的利益和需要,对其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倾斜,确保残疾人在回迁安置、资金补偿和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等方面得到照顾;对农村危房改造重残户地方配套补助金高于基本标准15%的比例予以资助;对居住危房、确无自筹能力的特困残户,予以全额帮建。黑龙江省在全省“三棚一草”危房改造工作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危房改造;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家庭廉租住房资金补贴标准。天津市将中心城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低收入重残和一户多残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实施范围。通过制定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较好地解决了低收入残疾人群众住房困难,大批城乡贫困残疾人受益。

      六是多渠道保障残疾人康复医疗需求。医疗救助范围窄和医疗救助水平低以及残疾人康复费用报销难的问题始终是影响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的主要因素,也往往导致城乡贫困残疾人小病扛、大病拖,因病致残、因残致贫、因贫加剧病情恶化和残疾程度加重的恶性循环状况比较普遍。2010年度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显示,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333.9元,是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56倍;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602.0元,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2.09倍。监测还表明,残疾人最迫切的需求仍为医疗救助,城镇为54.3%,农村为63.5%;第三位是康复救助,城镇为24.1%,农村为30.5%。因此,加强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十二五”期间,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强化残疾人康复救助手段,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努力减轻和消除康复医疗支出对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影响。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保障残疾人充分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也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社会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都突出强调对残疾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给予扶助和照顾。截至“十一五”末,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达到83.2%和93.5%,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74.5%。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达到96%,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已有475万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试点地区应参保残疾人数的73%。其中重度残疾人105.5万,参保重度残疾人中92.4万得到全部或部分代缴的扶助和照顾,全额代缴的占82%。98.4万非重度残疾人也得到全部或部分代缴的扶助和照顾。然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依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残疾人普遍收入不高,参保缴费能力较弱。城乡900多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社会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普遍生活困难,残疾人参保缴费困难的情况广泛存在。

      二是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窄。截至2010年,仍有23.9%的城镇残疾人没有参加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仅有3.1%和5.1%。

      三是残疾人参保缴费扶助政策目前大多集中于重度残疾人,其他缴费困难贫困残疾人优惠政策不多,扶助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社会保险将坚持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通过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制度建设的完善,推进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逐步实现多层次、广覆盖的目标。

      (1)推进就业领域残疾人普遍参加社会保险

      一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残疾职工参保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确保残疾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为保障残疾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是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二是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近年来,国家在促进就业工作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建立社保补贴制度,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等,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突出强调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照顾。

      各地也普遍在贯彻实施中强化通过社保补贴帮助残疾人员实现就业。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为帮助城镇困难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发布的《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此外,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是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是“十二五”我国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在城镇,将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等群体的参保工作;在农村,将重点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先保后征。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群体,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方面,必须给予重点关注和照顾,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中的残疾职工主要以精神、智力残疾人为主,难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为这些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具有公益性和福利性,应当制定特别的保障政策和扶助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2)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扩大至全国24%的县(市、区、旗)。2011年年初,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到全国40%的县(市、区、旗)。2011年4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中央财政增加安排123亿元,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增加安排后,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地区范围将从原计划的40%提高至60%,从7月1日起实施。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困难,强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各地积极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普遍得到落实并取得进一步突破。超过8成的试点县(市、区、旗)对重度残疾人参保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部分市县提高重度残疾人参保代缴档次,还有一些地区将残疾人参保补贴优惠向非重度残疾人延伸。

      在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与“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吸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对残疾人参保给予优惠和照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将在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同步实施,2011年覆盖60%的县(市、区、旗)。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残疾人参保工作也是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规划,统一推进,全面做好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等优惠政策对象的筛查和建档立册等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的研究和探索,鼓励和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保。

      (3)巩固提高城乡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开始试点,2009年实现全面覆盖,部分省市在国务院试点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优惠幅度,对重度残疾人参保给予保费全额代缴或部分代缴,鼓励和帮助重度残疾人积极参保。如北京市对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每人每年140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江苏省徐州市对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财政补贴70%,个人承担30%;广东省四会市、韶关市对于重度残疾人,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家庭缴费部分在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和当地城镇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补助;吉林省吉林市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对象,由各级财政补贴220元,残联代缴10元,其个人不缴费;广西对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增补不低于60元,各设区的市全部将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参保列为全额补助对象;大连市降低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对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人低保对象缴费给予100%补助,对低收入残疾人给予60%补助,其他残疾人给予40%补助;青岛市重度残疾人员参保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补助、集体扶持和农民个人缴费等渠道筹集。《社会保险法》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在加强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惠扶助的基础上,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也是“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重要内容。

      此外,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险种也是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在做好城乡残疾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鼓励,并对残疾人参加补充商业保险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社会福利

      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旨在弥补残疾人获取社会资源方面的障碍及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额外支出而采取的特别的物质支持和服务保障。残疾人社会福利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除盲人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等政策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之外,残疾人专项社会福利制度尚缺乏具体的政策体现。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在国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发挥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保障性作用,已经成为建设残疾人“两个体系”、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任务。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研究探索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同时,根据国办19号文件规定,逐步建立残疾人专项服务政府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此外,许多地方广泛实践给予残疾人水、电、燃气等经常性日常生活支出补贴。《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要求减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电话费、燃气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农村牧区残疾人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应当减免水电费、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要制定和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实际生活中,以上所列举的相关费用名目金额都不会很大,但又属于生活必需的支出项目,与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一方面是顺应广大残疾人建立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的热切期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决心。

      “十二五”期间,还要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残疾人财产信托是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缺失的重度残疾人,在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丧失或失去抚养和监护能力时,仍能受到应有照顾及保障,并能妥善管理相应的财产具有积极的意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于无法或无法有效管理自己的财产,他们的财产往往容易被他人侵占、夺取,或无法使财产正常发挥对残疾人自身应有的保障作用。因此,建立残疾人财产信托制度,对残疾人自己的财产或其父母、家属准备用来照顾他们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并利用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对残疾人生产生活和参与社会给予保障已经成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目标。我国《信托法》也将扶助残疾人的信托确定为公益信托的范围给予规范。除财产信托需求外,残疾人参加相关人身和财产保险的需求近年来增长很快,一些地方也开始探索通过政府补贴或通过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慈善公益组织的捐助,帮助残疾人参加相关补充商业保险。但在实践中,残疾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时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区别性对待比较普遍,也缺乏针对性的险种和渠道,开展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探索也已成为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急迫课题。

      伤病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扎实推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组织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在贯彻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退役伤病残军人住房、医疗等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保障问题,确保伤病残退役军人得到优先优惠安排,通过逐步提高保障待遇,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等措施,切实保障伤病残军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四)慈善事业

      慈善是指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个人开展的、对社会困难人群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公益行为,具有自愿性、民间性和社会性等特征。残疾人慈善事业是以残疾人为特定受益人群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更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要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中央7号文件提出“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国办19号文件规定:“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也必须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补充作用和社会影响力,在大力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和实施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通向明天扶残助学”等慈善项目的基础上,坚持“抓大不放小”的原则,广泛建立“爱心超市”、“捐助站点”以及公共场所残疾人慈善募捐箱等残疾人慈善捐助平台和终端设施,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残疾人慈善事业,逐步扩大残疾人慈善规模,创新残疾人慈善活动形式,培育扶残助残的公众慈善意识,推动解决残疾人就学、就医、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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