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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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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文    件

宁人社发〔2011〕15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稳定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轻就业压力,保障残疾人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下发的《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精神和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68号)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或视力残疾一、二级的按摩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有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五)每年9月1日以前缴清了本人当年养老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 予以补贴,凡是其他单位已经给予补贴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三、补贴机构及具体补贴比例

      (一)各市辖区由自治区、地级市二级残联补贴;其他各县(市)由自治区、县(市)二级残联补贴。

      (二)具体补贴比例分别为:

      各市辖区:自治区残联补贴50%;地级市残联补贴50%。

      各县(市):自治区残联补贴50%;县(市)残联补贴50%。

      四、补贴资金来源

      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补贴管理

      自治区、市、县(市、区)残联负责协调同级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补贴管理工作。各级残联的教育就业部门具体负责补贴对象的登记、审核、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补贴资金发放、统计年报、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六、补贴程序

      (一)申请(每年9月1日至10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2. 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4.按摩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5.按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7.《宁夏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登记审核(每年9月11日至13日)

      县级残联对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审核,填写《宁夏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宁夏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宁夏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于9月15日前将上述表册及其电子版文本报市级残联。

      (三)复审(每年9月16日至18日)

      市级残联对所报资料进行复审后,于9月20日前将补贴申请表、审批表和花名册及其电子版文本报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处。

      (四)审批(每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自治区残联对上报资料审核、汇总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定。

      (五)补贴资金划拨。

      1.每年10月15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级补贴资金划拨各县(市、区)财政局。

      2.每年10月25日前,市、县级财政局按照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的人数及金额将市、县级补贴资金及自治区级补贴资金拨付县级残联。

      (六)补贴资金发放(每年10月31日前)

      县级残联按照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的补贴人数(补贴花名册)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补贴对象。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补贴资金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级残联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各级残联在制定和上报年度补贴资金计划时,可在上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基础上递增15%左右,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自治区残联将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检查考核,督促落实。

      八、档案管理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档案,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宁劳社发[2005]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报表

 

录入:伊然 添加: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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