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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

作者: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
人气:3199
2012-12-18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宁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重度残疾人津贴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 城乡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救助津贴。

      银川市三区依照《银川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执行。其他各市、县(市、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标准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

      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生活救助津贴不得计入家庭总收入冲抵低保等待遇。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申请生活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进行登记、初审,并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薄、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审核批准。

      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的调查、公示、审批工作。

      第七条 经审核批准享受生活津贴的重度残疾人,由县(市、区)残联发给由自治区残联统一印制的《宁夏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领取证》。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按核定人数和标准,采用银行“一卡通”形式,按季度直接发放到重度残疾人帐户。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按照下列规定列入预算安排:

      (一)石嘴山市各县(区),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中宁县和沙坡头区由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20%,自治区财政承担80%;

      (二)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海原县和固原市各县(区)由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10%,自治区财政承担90%;

      第十条 享受生活救助津贴的残疾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30日,持第二代残疾人证、户口簿和《宁夏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领取证》到乡(镇)、街道办理审核手续。乡(镇)、街道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享受生活津贴的残疾人核查一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津贴:

      (一)户籍迁出宁夏的;

      (二)死亡的;

      (三)个人每月固定收入(不含政府发放的各种补贴)高于宁夏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重度残疾人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残联。

      第十三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的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确保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残联的工作人员在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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