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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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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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