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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安庆市残联
人气:2051
2013-10-1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区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安庆市市区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市区且长期居住的贫困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特别救助。

     第三条  实行贫困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将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城、乡A类低保补差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条  实行一户多残家庭福利津贴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人的家庭,每名残疾人每月发放100元补助金。所需补助资金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提高重症精神残疾人住院补贴救助标准。对当年内住院治疗总费用中扣除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民政部门按照《安庆市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点规定的标准:“个人负担费用(不含自费)在10000元以内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10000元(含10000元)-2000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再上浮10%给予救助。

     第六条  实行市区重度残疾人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去世后,凭相关证明,其遗体接送费、火化费、装骨灰的容器三项收费给予适当减免,市财政按照每年2万元标准一次性补贴市殡葬服务单位。

     第七条  监督管理。各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把关,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补尽补,确保特别救助项目执行到位。市财政、民政、残联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或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民政局会同市残联负责解释。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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