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残联〔2013〕13号
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现将《安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安庆市民政局
安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安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和谐安庆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我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制度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目标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市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第五条 城镇、农村二级以上的贫困残疾人(含二级)每人每月按60.5元的标准救助。城镇、农村三级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月按30元的标准救助。
第二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委会(社居委)初审。村委会(社居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复审。乡镇政府(街道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须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资料及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委会(社居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 救助对象管理
第十条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在年度复核、调整时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市、县二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于当年3月25日前将拟救助对象电子文档花名册按重度和三级两个类别分别上报市残联。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各县(市)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辖各区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8:0.6:1.4的比例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并将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资金发放时,由县(市)区残联按年度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农村管理局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于当年5月31日以前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对于城镇未实现“一卡通”的,则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由相关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五章 宣传与公开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居委)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开栏等宣传平台,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及时报道工作进展、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促进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监督,实行政策规定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救助信息公开。加强与残疾人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的满意率和知晓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低保证复印件等基本资料,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委会、社居委受县(市)区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复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复审、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套取省、市级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项工作检查发现有虚报救助人数、套取省、市级救助资金的地方,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省、市级救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对于在考核前未配套或未打卡发放救助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3月10前报送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