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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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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2008年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各类残疾人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以及2011年聋协、肢协、智协、精协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法人章程,为保证和规范专门协会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五年来,各专门协会工作在中国残联的关心重视和各地残联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协会配合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和残联中心工作任务,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密切残疾人与残联的血肉联系,丰富残疾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生活,代表残疾人利益,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残疾人综合素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部署,根据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基础上,结合民政部社团登记章程范本,对各专门协会章程做出相应修改,使之突出特点,与时俱进,更好地指导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的协会工作。

     一、各专门协会章程修改的原则

     协会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国家对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要求,符合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协会发展实际,符合中国残联章程修改原则并与之相衔接。既与民政部社团管理相关要求一致,又保持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自身特色,体现其“代表、服务、维权”的职能和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讲求规范严谨,操作实效,结合各自特点,维持体例,慎重修改,确保协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与中国残联换届时间和换届程序相协调一致。

     二、各专门协会章程修改的依据

     提交中国残联“六代会”审议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民政部社团登记章程范本;各地专门协会、残疾人代表及残疾人工作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门协会章程修改的内容

     (一)关于专门协会的性质。

     将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文字进行修改,突出了“社会团体”,进一步明确是本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

     鉴于中国盲协已经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公益性“4A级社会组织”,故其章程明确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四个协会依然维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提法。

     (二)关于专门协会的业务范围。

     将第二章“教育”改为“引领”,“履行应尽义务”修改为“履行法定义务”。

     各协会按各自的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将业务范围进行了必要的删减和增加,使之更加明确、前瞻和具体,以适应协会工作实际和今后发展需要。

     (三)关于专门协会的会员。

     在第三章第十二条中,会员退会前增加“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内容,明确了申请加入本会并交纳会费的会员在退会时应履行的相关手续。

     说明:根据协会宗旨的要求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对会员进行重申。即:全国的残疾人均为本类别协会的个人会员,不需申请加入,也不需缴纳会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会员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申请、缴纳会费。

     (四)关于专门协会的组织机构。

     在第四章第十八条增加“决定本协会的活动标识”作为第(十四)项,以规范专门协会使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和各协会根据自身特点设计的特定活动标识,并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相衔接。

     说明:地方各级专门协会名称均为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其章程可参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专门协会章程相应制定,并报上级残联备案。地方专门协会社团法人登记工作,要在当地残联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本着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不搞一刀切。

     (五)关于社团财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增加“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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