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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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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巴中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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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巴委办发〔2013〕9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

     《巴中市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巴中市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根本利益,促进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

     第三条 市、县(区)分别建立残疾人康复、托养(老)、精神病康复机构,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体系。

     第四条  引导和支持城乡残疾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以及假肢安装项目和非药物治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五条 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一)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补助;

     (二)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代缴;

     (三)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特殊困难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五)贫困残疾儿童住院和手术治疗超2万元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例3000元以上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 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比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Ⅰ、Ⅱ级重度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在定点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5%。对大病患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过重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七条 1、2级重度残疾人持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无劳动能力和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当地政府从民政资金中给予每年不少于1000元的困难补助,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

     第八条  城乡参保残疾居民患病后需长期依靠药物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第九条  把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残疾人按《巴中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方案》特别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费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按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持低保证或五保证的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时,当地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医疗救助。

     第十条 继续开展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实行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和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制度。

     第十一条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聋儿、脑瘫、智残儿童免费康复训练;对10岁以下脑瘫、智障、自闭症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向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辅助器具器械。

     第十三条  市、县(区)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年增长15%的目标要求,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元的标准由财政预算康复经费,逐年增长。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残疾人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2015年前各县(区)至少建成1所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

     第十五条 全额免除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期间学杂费、课本费、资料费以及职业培训费。积极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寄宿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及交通费不低于3000元,并适当补助非寄宿制残疾学生。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对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按义务教育学校3倍以上标准安排。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其特教补贴按不低于其基本工资的15%以上执行。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特教补贴计入退休金。

     第十八条 将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聋儿语训、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纳入特殊教育范畴,其师资待遇与特殊教育学校同等对待。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及其他多种经营。实施就业援助,为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支持、特殊优惠和补贴等。

     第二十条  政府对有培训愿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就业培训,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行政和事业单位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各县(区)每年至少安置20名贫困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就业,至少帮助10名以上农村残疾人创办村级服务店。

     第二十三条  市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财政供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代扣;非财政供给单位,由本级地税部门代征。

第五章 扶贫开发

     第二十四条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对象,制定、完善和落实差别化、区别化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优先支持一户多残、特别困难、现住危房或土坯房的残疾人家庭改造住房。符合城乡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巴山新居”残疾人优惠政策,对特别困难残疾人家庭在按标准享受政府土坯房改造补助金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再给予每户1万元财政扶贫资金补助;对特别困难、无力建房的残疾人家庭,可优先享受“巴山新居”廉租房扶贫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贫困残疾人被拆迁房屋的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按提高20%的标准给予补助,产权调换安置的适当优惠其差价结算。

     第二十八条  对独立创业残疾人和残疾人发展特色产业基地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规费减免。鼓励农村残疾人以林、地、房、水等产权入股发展产业。积极筹措农村残疾人产业扶贫资金,支持残疾人发展产业致富。

第六章 文化体育生活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文化、体育中心或场馆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专用设施设备;公共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提供免费或优惠、方便服务。市、县(区)公共图书馆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室,乡镇图书馆为残疾人创造阅览条件。各类媒体免费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第三十条 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代表巴中市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残疾人竞赛获奖者,按健全人奖励标准提高10%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残疾人体育教练员、技术员和管理员队伍,积极培养残疾人体育医学分级员和裁判员。

第七章 其他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把Ⅰ、Ⅱ级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残疾人以及符合条件的Ⅲ、Ⅳ级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适当提高低保金发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实施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城乡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金,由当地政府每年按健全人员购买标准提高1倍的标准予以全额补贴。鼓励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市、县(区)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和救助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可纳入乡(镇)敬老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集中供养。

     第三十五条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持证残疾人应全额免除。

第八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设立专用服务窗口和标志,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进入市内各旅游点和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三十八条 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考取驾驶证,驾驶培训费纳入本级人力和社会保障、扶贫移民部门的就业培训补助范围。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国家无障碍设施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验收。行政服务窗口、车站、金融系统、宾馆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残疾人通道和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四十条 公共停车场所要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禁止任何单位和其他个人占用。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须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

     第四十一条  城乡红绿灯十字路口、人行横道应安装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语音提示器。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媒体新闻、影视节目、公共机构等应尽力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三条 按计划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每户改造政府补助不低于20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持证残疾人申请安装家用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天然气、水、电等,且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相关费用减免或优惠。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涉残案件实行应援尽援,同级财政实行涉残个案补贴。持证残疾人法律诉讼费按低于正常标准30%以上收取。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保障各级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业务工作、培训教育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捐助、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本级留用部分,每年原则安排福彩20%、体彩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十七条 加强督促检查,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巴中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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