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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作者:
来自:云南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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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8号)精神,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执行情况

     “十一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迈出历史性步伐。云发〔2009〕18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使残疾人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迈进的目标,为未来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认真落实《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等法规、规章,确保残疾人各项事业有序开展。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的一系列政策,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奠定了法制基础。完成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规划和发展— 2—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成功举办2007年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并获团体总分和金牌总数第一;云南残疾人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海世界特奥会和广州亚残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组织参加上海世博会生命阳光馆云南周活动,开展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残疾人特殊艺术汇演,宣传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表彰全省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广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进一步改善,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残疾人,理解、关心、尊重、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文明观日益深入人心。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残疾人得到康复救助和服务46万人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27所,在校残疾学生总数为4188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水平明显提高;全省407户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120390人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累计退税49.81亿元;32万人次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78个,城镇新就业残疾人达到3.5万人次;扶持3.4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为2.7万户贫困农村残疾人实施危房改造;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达到93个,为6181人次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城市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得到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建立,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显著改善。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亟待完善,稳定保障制度还需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十二五”时期,云南将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云发〔2009〕18号文件精神,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总体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加强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的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融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省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省财政对国家实施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作用。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促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6.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实际困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专栏一:主要工作目标  

     1.社会保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  ——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加快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实施一批助残慈善项目,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
     2.公共服务——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和服务,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50万人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开发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5万人;建立和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35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为5万名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改善3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5万人次补助。——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健身服务,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补助。——加快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残疾预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3.支撑条件——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法规、政策建设,制定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云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加强残联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公益类服务机构,加强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通过财税支持、用地保障等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服务,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统计和残疾人状况监测。建设云南省残疾人综合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完善表彰激励机制,表彰“助残与自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社会各界支持残疾人事业、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的事迹,弘扬人道主义思想,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在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村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及农村安居工程和地震安全工程危房改造等项目时,应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统筹考虑、优先解决,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租廉租房,予以优先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评分方式分配的,对申请的残疾人加分;残疾人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减免一定租金;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发放。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门诊和住院报销补偿,在规定的报销补偿比例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无力支付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给予重点救助。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职工办理有关手续,残疾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鼓励企业按照规定为残疾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最低代缴保险费标准政策。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步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补助。对城乡其他缴费困难残疾人,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贫困残疾人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属于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以及边境一线以村委会为单位的农村残疾人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其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5.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和服务50万人次。

     ——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建立省级康复辅具中心,组织生产、加工、装配各类辅助器具16万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尤其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服务。重点解决农村、边远山区和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2.加强省、州(市)、县(市、区)3级专业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执行国家康复机构和精神病患者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搬迁新建云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和云南省聋儿康复学校,使之成为残疾人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康复工作者培训的技术指导中心和示范、培训基地。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扶持一批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级康复机构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扩大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覆盖面。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康复专业医疗人员。建立示范性社区康复站。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执行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社区配备专职康复员,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组织开展国家实施的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逐步建立云南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康复、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需地方配套的,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配套。

     5.充分发挥省级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州(市)、县(市、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进社区、进家庭。组织供应16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提高适用性和使用率。6.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和康复服务质量。建立全省康复人才培训基地。完成国家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的任务,使全省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重视0-3岁残疾婴幼儿教育与康复,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得到有效的科学育儿指导。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我省特殊教育发展。将特殊教育纳入省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民政系统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残疾儿童(婴幼儿)抚育工作的人员纳入特殊教育系列,享受同等待遇。加大福利机构中特殊教育教师的配备和培训,比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动员和组织农村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依托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设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辐射带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认真开展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为各级政府制定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政策提供依据,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少年的社会融合和社会适应力培养。

     3.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帮助0-15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做好云南省华夏中等专业学校的搬迁新建工作,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探索残疾人扫盲工作机制和模式。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为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聋人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6.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有条件的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贯彻落实《中国残联教育部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提高公用财政对特殊教育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使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明显高于普通学校。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改革,完善教材建设,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教科书、免学杂费和补助生活费政策;对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残疾学生优先实施免学费政策;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8.开展手语和盲文推广工作。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将手语、盲文推广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行业工作规划。规范手语行为,开展手语翻译员培训、职业资格鉴定认证、派遣服务等工作。

     (四)就业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鼓励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稳定和保障3.5万名残疾人集中就业。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民政厅和省残联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文件。建立社会福利企业退税额度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信息平台。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有关政策。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

     2.完成国家实施的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任务。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政府开发适宜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云南省“贷免扶补”项目;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外来务工残疾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3.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依托职业学院、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重点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制度。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开展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4.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组织参加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修订《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培训,帮助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5.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结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违法雇佣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6.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逐渐使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建立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相结合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依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与社保协理员。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

     7.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五)扶贫

     主要任务: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35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

     ——为5万名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继续实施中国残联“阳光安居工程”,改善3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完善贫困残疾人口的识别机制,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2.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积极争取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加强对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能人大户和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开展产业化扶贫,实施中国残联“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项目,扶持创建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3.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培训。为5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

     4.在易地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继续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阳光安居工程”——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5.加强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建设,依托农村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社、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6.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六)托养

     主要任务:

     ——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5万人次补助。

     ——培训600名残疾人托养管理和服务专业人员。

     政策措施:

     1.以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的年度计划。

     2.建立健全以省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省或州(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一批残疾人托养服务骨干示范机构。引导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逐步提高对残疾人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

     5.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资助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

     (七)文化


     主要任务: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

     ——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

     政策措施:

     1.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农家书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在全省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

     2.以“残疾人文化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扶持出版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扶持残疾人题材的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发行。运用网上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拓展面向各类残疾人的数字资源服务。扶持各种音像制品、网络视频和学习课件加配字幕。

     3.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积极争取国家资助中西部地区设区的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项目。加强盲人信息化产品推广和应用。

     4.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举办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全省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组团参加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和全国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组织筛选优秀作品参加全国残疾人文化艺术博览会。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积极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国际交流。

     (八)体育

     主要任务:

     ——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促进残疾人康复健身,提高社会参与能力。

     ——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在重大残疾人国际国内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

     政策措施:

     1.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组织、帮助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等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要结合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等,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推动残奥、聋奥、特奥均衡发展,经常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数不断增加。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全省性、区域性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展示活动。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建设一批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积极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促进康复健身效果的评估和科学研究。

     3.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积极培育和建设符合发展要求的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队伍,调整、充实、优化管理人员队伍。建立省、州(市)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加强残疾人体育道德作风建设,修订《云南省残疾人体育奖励办法》。探索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的办法。

     4.办好全省残运会、特奥会、聋人运动会,组团参加全国残运会、特奥会、聋人运动会等赛事。

     (九)无障碍环境

     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区创建工作。

     ——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信息方便残疾人使用。

     ——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

     政策措施:

     1.实施无障碍建设条例,依法开展无障碍建设。执行无障碍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区工作。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宣传与推广。

     2.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广泛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基本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3.将信息无障碍纳入信息化有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按照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通用产品、技术信息无障碍,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推动互联网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推进聋人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药品和食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主要任务: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规章、政策体系,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残疾人的渠道,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修订或者制定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地方立法中重点解决残疾人参政议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权益的保障问题。

     2.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省“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

     4.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推广“盘龙经验”、“五华区残疾人法律援助五个服务无盲区”等经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快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基础理论研究。

     5.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求,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一)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资源共享、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

     ——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工作措施:

     1.健全残疾预防工作网络,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控制体系和工作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鼓励开展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建立健全全省产前筛查诊断网络,做好孕前、孕产期保健宣教和产前诊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有效控制先天性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引起的儿童智力残疾的发生。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有效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重度氟骨症患者、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性、亚急性克山病病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低视力、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规范临床药物使用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事故致残。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组织好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新婚育龄夫妇、孕产期妇女、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交通和矿山行业职工、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孕前优生咨询和医学检查。

     4.执行国家残疾分类分级标准,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残疾预防对策研究。

     专栏二:“十二五”主要助残服务项目  

     1.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为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和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机制。

     2.完成国家“千万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任务: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和服务50万人次,适配16万件辅助器具。

     3.完成国家“阳光助学计划”项目任务: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学前康复教育资助。

     4.完成国家“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项目任务:扶持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5万人。

     5.完成国家“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项目任务:扶持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6.完成国家“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任务: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5万人次补助。

     7.完成国家“阳光安居工程”项目任务:组织实施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8.完成国家“残疾人文化建设工程”项目任务: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助中西部地区设区的市、县2级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项目。支持省、州(市)2级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建设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

     9.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建设一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器材器械,推广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10.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注册助残志愿者达到20万人,受助残疾人达到300万人次。

     (十二)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巩固和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改善基层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

     ——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

     ——进一步活跃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作用。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组织机构设置和残疾人工作机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人员编制。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职能;准确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残疾鉴定和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

     2.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和《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10〕94号)要求,在规划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机构健全规范、人员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加大基层残疾人工作组织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基层残疾人工作条件,努力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和管理,积极建立有利于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改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好其待遇问题,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等工作。积极开发残疾人社会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岗位。加强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

     4.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省、州(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办公室和活动场所,落实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经费、场地、人员,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活跃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省残联配备盲人、聋人专职理事,逐步配备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理事。建立完善残疾人人才库。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残联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作用。

     6.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7.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9〕15号)和省文明办、省残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11〕39号),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20万人。

     8.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培育、发现自强典型。召开第五次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

     (十三)科技、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残疾人事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布局,改善基础条件,增强服务功能。

     政策措施:

     1.实现与国家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逐步建立以省残联信息化机构为骨干,以州(市)、县(市、区)残联信息化机构为基础的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继续加强省残联和州(市)、县(市、区)残联网站资源和无障碍建设,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残疾人综合业务数据管理系统,提高残疾人工作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化机构、队伍建设和基层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2.配合实施“科技助残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研究残疾鉴定、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器具等领域的技术。培育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为残疾人服务的产业品牌和企业。

     3.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功能增强。进一步建设和配套完善全省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实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继续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建未建地区要建设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不规范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进行改造,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按照规定落实省级配套经费,加快建设省、州(市)、县(市、区)3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和州(市)、县(市、区)2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对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县以及边境县(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中央投资计划给予支持。

     (十四)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

     主要任务:

     ——加强统计和监测,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及时跟踪残疾人事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和服务标准。

     政策措施:

     1.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强化对基层残联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基层业务台账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和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统计、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税务、工商、扶贫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将残疾人服务对象的有关数据列入统计科目。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季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的综合分析,编制残疾人事业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推进残疾人事业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稳定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筹备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进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3.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重点开展残疾人公民权利、人道主义思想等基础性研究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劳动权益保护、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服务提供模式、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监管、无障碍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十五)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主要任务:

     ——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发挥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

     政策措施:

     1.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加强网络等新媒体宣传。省、州(市)、县(市、区)广播电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栏目,对困难地区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给予扶持。继续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组织好参加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

     2.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探索对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资助办法、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管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业规划和行业管理。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配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实施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等残疾人慈善品牌项目。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州(市)、县(市、区)要大力鼓励支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十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加强云南省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展示我省经济社会的文明进步、人权保障成就,扩大残疾人事业的影响,以人文政策环境和财税支持优势,引导和争取社会各界开展残疾人事业项目合作和资金援助。以我省建设“两强一堡”战略为契机,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加强与上海的对口合作,把残疾人工作纳入云南、上海对口帮扶工作计划。

     专栏三:“十二五”主要能力建设项目

     1.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扩建、改造:扶持应建未建设施新建,建设规模未达标的设施扩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2.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省、州(市)、县(市、区)3级骨干残疾人康复机构。

     3.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建设:建设一批示范性社区康复站。

     4.专业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的州(市)、县(市、区)级骨干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5.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推进中高等残疾人职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建立中高等院校残疾人学生实习训练基地。

     6.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省、州(市)、县(市、区)3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7.与国家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对接: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

     8.实施科技助残行动计划。

     9.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对主要致残因素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残疾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0.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培养: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体育健身、维权等专业人员和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四、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实施好纲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将本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各级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纲要执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纲要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专栏四:“十二五”发展纲要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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