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生活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生活贫困的残疾人。
第四条 补助对象必须是官渡区户口,并持有官渡区民政局发放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昆明市官渡区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残疾人。
第三章 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申请补助的贫困残疾人,由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逐级认真进行审查、核实、造册、上报。
第六条 定额生活补助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1、农村贫困残疾人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昆明市官渡区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2、城市居民贫困残疾人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符合享受定额生活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发给《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证》。
第四章 生活补助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 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第八条 补助款由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下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补助对象凭《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证》按月到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残疾人联合会领取补助款。
第九条 凡取消城市低保待遇或农村特困户救助待遇的,同时取消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停止发放补助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年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证》由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编号、发放、严格按照明确的定额生活补助金额实施。每年1月、7月对补助对象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违者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