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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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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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