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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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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残联
人气:2194
2016-07-28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党委组织部、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资委、工商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为解决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发展进程中的突出性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制定扶持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协助做好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作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解决。

二、进一步推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残疾人,在5年内基本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安置比例,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4年年底前,凡是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职位外,招录机关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

(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安置的残疾人比例要达到中国残联统一要求。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各类事业单位要参照党政机关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全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与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同步实施。

三、各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监督检查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级残工委职能作用,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扩大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八)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招录单位做好残疾人公务员的招录工作。自2014年起,建立同级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党政机关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各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明确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经费渠道、基本职能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工作。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上述单位按比例就业审核情况,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全额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将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投入及时、足额。

(十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群体作为劳动权益保护的重点对象,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主动承担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实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资源共享,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将残疾人群体作为重点就业援助工作对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二)地税机关要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系统联网工作,及时将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所需户籍信息提供给残联,并按照各级残联提供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信息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应收尽收。

(十三)各级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督促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企业足额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组织国有企业召开招聘残疾人的专场招聘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统计和监督执法工作。

(十四)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中,定期向社会给予公布。

(十五)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为审核重点,积极引导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十六)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招录机关专门为残疾人设置的招考职位,可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为残疾人考生创造适当的考试环境和条件。

(十七)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职能,各级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地区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递交有关部门。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定期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八)建立按比例就业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机制。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凡达不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地税机关、残联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征收责任追查机制,对于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残联可联合财政、地税等机关进行联合执法,也可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进一步提高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服务工作水平

(十九)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承担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能。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领导,全面提高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配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信息发布。已经建立残疾人招聘功能区或服务窗口并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残疾人招聘活动,向用人单位宣传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政策,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五、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十一)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协商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录入:伊然 添加: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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