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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收入核算及救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自:南京市残联
人气:2564
2016-09-18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

     2011年10月20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南京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宁民助〔2011〕137号、宁财社〔2011〕723号),同时废止了《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宁民保〔2008〕136号、宁财社〔2008〕429号)。新的特困残疾人救助办法,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2010〕15号、苏财社〔2010〕143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无固定收入重残救助的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为便于基层对新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的把握和运用,同时考虑到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经市民政局与市残联共同商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说明

     (一)重残对象收入核算方法的调整

     原救助办法第六条:“下列收入不作为固定收入”。其第(九)款:“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新的救助办法第五条:“收入的核算按《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政策对重残对象的收入要计算其赡、抚(扶)养费,其目的是要排除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中重残人员进线,这体现了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的原则。

     (二)重残对象救助标准的调整

     原救助办法第八条:“生活救助标准: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新的救助办法第七条:“生活救助标准:”。其第(一)款:“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中无稳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有稳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也就是说,新政策对重残对象的救助标准实施补差,这体现了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性原则。

     二、新政策的操作方法

     为确保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政策顺利实施,保障好无固定收入重残对象的生活,同时也便于基层的实际操作,对调整后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救助做出如下规定:

     (一)重度残疾人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或农民人均纯收入(含)的,重残对象不享受生活救助。

     (二)重度残疾人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按以下要求操作:

     1、重度残疾人本人的稳定收入已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2、重度残疾人本人无稳定收入的,按当地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

     3、重度残疾人本人有稳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进行补差救助。

     重度残疾人家庭中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对该残疾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在核算重残对象收入时应按低保《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

     三、新老政策的对接

     为体现政策执行的严肃性,避免因新老政策待遇上的差距造成不稳定因素,自本通知下发后,新申请无固定重残救助的对象,严格按新救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在册无固定重残救助对象,在复审时重新核算其家庭收入,对不符合新政策规定的,要清理出救助范围,符合规定的,要切实按其个人收入实施补差救助,复审工作要在2012年7月前完成。

     新老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少数人的利益,但为了实现政府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务必要对在册对象进行审核调整,望各级民政、残联及基层工作同志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化解矛盾,将政策落实到位。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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