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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做好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泰州市残联
人气:2831
2016-09-22


泰残发〔2014〕3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陵区和高港区残联,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10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0〕85号)(以下简称《意见》),7月市残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残发〔2010〕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年来,《意见》对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大批残疾人从中得到了政府的补贴。现就做好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意见》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解释

     (一)《意见》实施时(2010年3月2日)已年满60周岁的残疾人,享受每月100元养老补贴的执行时间,从最终批准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执行,不予补发。

     (二)《意见》实施时(2010年3月2日)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残疾人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到年满60周岁后方可以享受养老待遇时,政府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同时可以享受100元养老补贴。

     (三)对《意见》实施时(2010年3月2日)已年满60周岁,已经领取每月100元养老补贴,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残疾人等级升级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到重残无业低保金的残疾人,次月停发每月100元养老补贴。需要停发的人员名单由区残联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已在一统筹区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含领取待遇),户口迁入另一统筹区的残疾人,不属《意见》实施范围。

     (五)姜堰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属《意见》实施范围。姜堰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二、规范《意见》及《实施细则》中相关操作流程

     (一)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流程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每年3月15日或9月15日前凭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还应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低保证明等手续,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和民政科复审、劳动保障所信息录入,区残联审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补贴手续。对手续不全的,退回申报资料,重新申报。

     非低保家庭残疾人次年续缴费不需办任何手续,可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到银行窗口缴费,享受非低保家庭残疾人参保补贴。

     低保家庭残疾人须对低保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续缴费,享受低保家庭残疾人参保补贴。具体流程如下:

     1、每年12月底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区残联提供已经参保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名单,区残联对次年需续缴费的低保家庭残疾人进行审核,并填报《      区     年低保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情况明细表》(附件4)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2、2月底前,区残联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名单报送到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名单录入省业务信息系统,并为低保家庭残疾人办理参保补贴手续;

     3、3月或9月底前,区残联按照《关于在市区开展“赡老行动”的意见》(泰残[2012]41号)要求,为低保家庭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如残疾人个人愿出资多缴保费,区残联或相关职能部门一并为其代办缴费。10月底前,市残联根据各区填报的《      区     年低保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情况明细表》(附件4),会同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各区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结算当年补助资金。

     (二)残疾人养老补贴的申领流程

     1、申领养老补贴的残疾人,在每年5月或10月底前携带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1寸近期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并填写《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养老补贴申领表》(附件2),经村(居)委会初审并组织公示10天以上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残联、民政科和劳动保障所审核。

     2、区残联对乡镇(街道)残联上报的《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养老补贴申领表》(附件2)和《      区      年申领每月100元养老保险补贴的残疾人名册》(附件5)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养老补贴申领表》(附件2)等材料报市残联。

     3、市残联对区残联上报的《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养老补贴申领表》(附件2)和《      区      年申领每月100元养老保险补贴的残疾人名册》(附件5)等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确定享受残疾人养老补贴的人员名单。区残联及时将市残联审批结果通知到乡镇(街道)残联,并把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残联审批结果将享受残疾人养老补贴的人员名单录入省业务信息系统,为残疾人办理养老补贴手续,并将《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养老补贴申领表》(附件2)和《      区      年申领每月100元养老保险补贴的残疾人名册》(附件5)等材料进行归档处理。

     本通知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内容,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1、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2、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养老补贴申领表;

     3、首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名册;

     4、低保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情况明细表;

     5、申领每月100元养老保险补贴的残疾人名册。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民政局

2014年元月23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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