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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泰州市残联
人气:2490
2016-09-22


泰残发〔2015〕25号


各区财政局、残联,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自2008年以来,泰州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关于组织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泰残发〔2008〕48号)精神,组织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解决了许多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现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保障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秩序,提高残疾人生活幸福指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意见》(泰发〔2010〕12号)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5〕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保险期限

     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次保险缴费的保险有效期为一年。

     二、保费缴纳标准及资金来源

     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为每人每年40元,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统筹区安排,并列入本地年度预算。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和市农业开发区按市、区各承担50﹪的比例统筹安排,纳入市、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各自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承保方式

     采取市残联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保险公司。实行区级残联统保的方式,向对应的保险公司投保。各区残联掌握各自的续保时间节点,按时办理续保手续,防止出现脱保、漏保现象。

     四、承办主体

     承办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登记注册的,有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的专业保险公司;

     2.有承接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的意愿,具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的经验;

     3.无不良记录,社会信誉及运作状况良好。

     五、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园区)残联对参保对象进行登记、审核,填报《泰州市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名册汇总表》(附件1)。区残联根据乡镇(街道、园区)残联填报的《泰州市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名册汇总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参保人员的情况审核,填报《泰州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人数和保费情况统计表》(附件2),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填写的《泰州市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名册汇总表》电子表格和填写的《泰州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人数和保费情况统计表》(连同电子表格)报市残联。

     六、保费支付方式

     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采取“区残联预付,市年底结算”的方式,即每次区残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由区残联负责先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每年10月底前,市残联将各区上报的《泰州市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名册汇总表》(电子表格)和《泰州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人数和保费情况统计表》汇总核算,并将市级保费补贴款项划拨至各区残联。同时,将各区上报的《泰州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人数和保费情况统计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工作要求

     1.做好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国发〔2015〕7号、苏发〔2009〕11号和泰发〔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区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确保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

     2.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既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也是帮助残疾人实现保险权益、让残疾人获得保险利益的有效措施。各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意义、权益、方式、方法以及理赔知识,让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充分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

     3.各区要在巩固以往组织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更加认真、务实、规范、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险期限,积极配合对应的保险公司为未投保的残疾人及时办理投保手续、为参保在保险期限到期后的残疾人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后,一旦出险要及时帮助他们协调处理,特别遇到重大险害时,各地残联要主动出面协调,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保险权益。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残联、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组织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泰残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1.泰州市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名册汇总表

     2.泰州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人数和保费情况统计表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7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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