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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与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自:福建省残联
人气:2325
2016-12-13


     为建立和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具有我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为:具有我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二、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对象,统一调整为按规定条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审批程序与资金拨付:

     (一)自愿申请。申请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2)。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名册各一份,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县(市、区)残联审核。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后,县(市、区)残联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再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由民政部门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情况要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一份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留存。

     (五)公示。各地应当在补贴申请人申请所在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经公示、审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制作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录入:伊然 添加: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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