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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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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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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浙残联教就〔2014〕3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委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残联,省直各单位: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我省从1994年开始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制度为改善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以上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依据。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切实予以推进。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明确提出“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18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市级残联达到10%、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

     (五)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加快落实残疾人在事业单位内按比例就业的规定要求。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可安排残疾人到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招聘残疾人。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和开考比例,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积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定期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以提高残疾人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

     三、严肃执法,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七)省、市、县(市、区)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推动按比例就业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劳动权益维护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并予以通报。建立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之间残疾人就业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

     (八)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奖励,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九)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每年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一次总结通报。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对一些拒不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残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要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同时,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加强与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院和职业院校联系,强化对在校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十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加大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工作力度。

     五、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二)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掌握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要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十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把用人单位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聘符合条件的同级残联工作人员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以增强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履行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法律责任。

     (十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五)各级编委办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准确掌握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编制情况,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残疾人编制使用的核准工作。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六)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摸清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定期组织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作用,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加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八)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责任,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摸清持证残疾人受教育和就业情况,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协助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和资格确认,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专设残疾人岗位残疾人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认定、残疾情况的审核把关、残疾标准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

     (十九)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9月28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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