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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1749
2017-07-19


浙财社〔2014〕1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残联,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工作,根据《关于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通知》(浙财社〔2014〕16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入学前为浙江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中国境内各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可以申请免除学费和住宿费。

     二、在浙江省内院校就读的学生凭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向所在院校提出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填写并提交《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省内院校学生填报)》(附件1),学校于11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连同汇总名单(附件3)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在浙江省外院校就读的学生凭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学费住宿费发票凭证向残疾人证发放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省外院校学生填报)》(附件2),经残疾人证发放地残联和教育部门初审后于4月底前将《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省外院校学生填报)》、第二代残疾人证和学费住宿费发票的复印件连同汇总名单上报省残联(入学前为宁波市户籍的报宁波市残联),经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予以报销。

     三、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按照不超过浙江省公办普通高校学生住宿标准给予资助,若有调整,另行公布。对中外合作班、中外合作院校或通过交流、交换等其他原因到境外学习的学生,其在境外期间的资助标准参照原所在境内就读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高校和残联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资助工作。各高校要加大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畅通残疾人大学生入学绿色通道,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做好申请人身份、学费、住宿费的确认审核工作。

     各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大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资助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在受理申请、条件审核、资金发放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对在审核中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申请人,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缴补助经费,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除以上补充调整的内容和要求外,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仍按浙财社〔2014〕16号文件执行。

     省残联联系人:曹钢 联系电话:0571-88063422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郏强 联系电话:0571-88008845

     附件:

     1. 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省内院校学生填报)

     2. 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省外院校学生填报)

     3. 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9月16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发


录入:伊然 添加: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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