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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福建省残联
人气:2616
2017-07-20


闽残联康复[2017]9号


各设区市残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16〕56号),保障我省残疾人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省残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4日


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保障我省残疾人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适配补贴对象为具有福建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能提供本省《残疾人证》评定医师或省三甲医院相应专科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

     第三条 辅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可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最高补贴金额等,均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载明,各设区市可在《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附件5)的基础上增加补贴产品的种类,制订本地区的《补贴目录》。

     第四条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不重复享受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的,不予补贴。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每年度不超过4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每年度不超过2件。

     第六条 《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3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低保户、一户多残、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残疾人、0-6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80%给予补贴。

     第七条 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各设区市应在本地区的《补贴目录》中载明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对评估服务费给予适当的补贴,评估服务费补贴总额不高于年度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总支出(含辅具购买补贴与评估服务费补贴)的15%。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二代《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市、区)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乡镇(街道)残联或县(市、区)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查。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对补贴申请进行核准。准予补贴的,在《申请(审批)表》中载明补贴项目和补贴比例;不予补贴的,应载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核准后残疾人可自行购买或到适配服务机构进行适配。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或协议服务机构,依照县(市、区)残联制定的报销结算制度与规程,到县(市、区)残联进行报销结算。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补贴资金以省﹑市﹑县(区)共同承担,并纳入预算管理。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完成任务数以奖代补,省财政厅根据市县财力情况实行分档补助(具体分档情况见附件6)。残联部门对辅助器具补贴工作实施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定期开展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省级辅助器具补贴资金采取根据年度预算先行预拨再进行年度结算的方式。

     2017年年度预算资金以各地2016年12月31日执证残疾人数按省财政分档比例测算出的补贴人数占全部省级财政应补贴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2018年度根据2017年度各地实际使用省级补助资金数核定年度预算资金;之后年度依此类推。各地提高补助标准和增加补助项目的增量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每年9月1日前,县(市、区)残联、财政局联合初审次年应享受辅助器具补贴残疾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发放资金预算表》(附件2),经设区市残联、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安排并下达下一年度省级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及时将省级专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县级残联。

     2018年起,每年3月1日前,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核实上年度实际享受补助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发放资金决算表》(附件3)、《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由设区市残联、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当年结算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的,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在下一个年度安排预算时补足;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残联负责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订与实施管理,负责提出辅助器具补贴的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省级《补贴目录》的编制,建立“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对补贴制度实施网络化服务和动态管理,对各地区实施补贴制度进行业务指导;发挥示范作用,对评估、适配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辅助器具政策研究和技术培训,负责辅助器具适配产品展示和体验宣导。

     第十七条 设区市残联及下设的辅具中心负责协调落实辅助器具补贴专项资金的到位,在本办法的原则框架内制定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实施细则》、《补贴目录》,指导县级残联制订补贴报销制度与规程;制定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或规定,对提供辅具评估、适配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辅助器具示范指导、展示体验、技术培训;负责本辖区数据的统计汇总与上报。

     第十八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的到位;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报销结算;负责在设区市残联的指导下制订本地区补贴报销的制度与规程;负责该项目的宣传和档案建立以及相关数据的录入、统计。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残联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登记与初审等服务工作,及时将辅助器具补贴申请汇总与报送;负责开展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协助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各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辅具适配辅助服务,购买方式应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每个县(市、区)购买辅具适配辅助服务经费3万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残疾人保障金等资金中安排。省残联负责制定购买服务方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服务机构,列入“失信名单”通报并取消其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服务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鼓励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业务,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不在厂家售后服务范围或售后服务不便的,可到有条件的辅具服务机构申请免费维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2.《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发放资金预算表》

     3.《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发放资金决算表》

     4.《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

     5.《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

     6. 省对市﹑县(区)分档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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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伊然 添加: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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