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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盲人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
来自:中国盲人协会
人气:3574
2019-05-06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盲协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中国盲协的重要信息及中国残联的相关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本会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等。中国残联、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予以公开。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情况;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六)项目执行情况;

       (七)年检、审计情况;

       (八)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九)下设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十)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应该履行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网站,相关电视、报纸、书刊等媒体。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中国盲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中国盲协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就中国盲协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公众的知情权,阐述中国盲协的观点立场,树立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盲协法定代表人为本会新闻发言人。经主席授权,秘书长也可担任本会新闻发言人。未经主席授权,副主席及委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九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应当经主席办公会或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并报中国残联同意。

       第十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通过的重要决议向社会公开,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中国盲协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中国盲协秘书处解释。


录入:伊然 添加: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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