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盲协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特制度本制度。
一、中国盲人协会法人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法人证书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
四、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四)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五)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书事宜;
(六)有关单位要求出示《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五、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办事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借用。办完业务后,借用人应及时归还所借证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年检。
八、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由中国盲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