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一、本办法根据中央和中国残联有关公务用车规定制定。
二、中国盲人协会(以下简称盲协)公务用车是指盲协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车牌号京N5M6X7)。
第一章 公务用车管理
三、盲协公务用车由盲协办公室管理、秘书长负责;盲协用车须填写《中国盲协用车登记表》(见附录)并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先用车后补签。
四、盲协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盲协公务需要,不得办理私事;盲协公务用车可用于接送参加盲协或残联重要活动的本协会领导,以及来京参加公务活动的地方盲协领导、中国盲协委员以及受盲协邀请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士。
五、为保障盲协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外界环境的影响(如下班过晚、天气恶劣等)对盲人出行形成安全风险的情况下,盲协公务用车可临时为盲协负责人(盲人)上下班提供服务。
六、盲协公务用车一般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需由盲协中持有驾驶证的其他人驾驶时,必须经过秘书长批准。
七、盲协公务用车晚上和周末应停在中国残联机关大院;确有必要停在外边时,须经秘书长批准;节假日必须停在中国残联机关大院并将车钥匙交回盲协办公室。
第二章 对驾驶员的要求
八、驾驶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爱护盲协公务用车,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态度。
九、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时掌握交通道路情况和新颁布的有关规定。
十、驾驶员应经常检查公务用车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保持公务用车处于良好状态。
十一、驾驶员应及时提醒并经秘书长同意,按规定办理公务用车年检、保险等相关手续。
十二、驾驶员应保持公务用车的整洁和卫生,不得在车内吸烟。
十三、驾驶员修车应到指定的修理地点,修车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避免小故障大修理,对公务用车进行维修、更换公务用车配件应事先经过秘书长批准。
十四、驾驶员应持盲协专用加油卡加油,加油完毕后应及时将加油卡交还盲协办公室;驾驶员在报销过桥费、停车费时应出示费用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用车事项记录并经协会秘书长认定。
十五、驾驶员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和本规定相关条款造成罚款、公务用车损坏、失窃等,损失由驾驶员自负,盲协将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十六、驾驶员在执行公务途中,如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案,同时向秘书长汇报情况,请示处理意见。如属无责任事故,可将事故解决完毕后再向秘书长详细汇报;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造成公务用车损坏、人员伤亡以及其他经济损失时,在扣除保险金后,根据交通部门的定责或者法院的判决,赔偿费由驾驶员和盲协共同承担。
附 则
十八、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盲协。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盲人协会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