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盲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本会的公信力和竞争力,促进盲人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以项目化形式运作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充分发挥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严格管理,确保每一个公益项目公开、透明,接受我会内部、爱心人士和媒体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切实有效地做好公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立项报批与审核、中期检查与调整、项目总结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认真做好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贪污、腐败等现象,以此提高我会的信誉和公信力。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对大型合作项目或可持续性项目由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项目办公室根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规划和方案,编制预算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由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条 中小型项目或公益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只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对有捐赠使用用途的项目,尽量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其余按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我会必须与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并明确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益项目结束阶段,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相关资料,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以便指导后续公益项目的开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盲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盲人协会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