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图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如何帮助视障人 /第九章 与视障人相处的注意事项

第九章 与视障人相处的注意事项

作者:
来自:
人气:7567
2008-07-19

 

      自2006年4月开始,经过长期的准备,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根据最新的调查数据统计,全国现有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其中视障1233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486%,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这也就是说,在我们所接触的一百个人里面就会有一个是视障人。如何做好在与大部分明眼人交往的同时,也能够兼顾到与视障人的正常交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环节。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由于较少接触视障人,或者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或者是缺乏对视障人特点的基本了解等因素,在与视障人交往的时候往往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长此以往,一方面会打击视障人接触社会、融入社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社会大众对于视障人的普遍偏见,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澄清一些与视障人相处的误区并指出一些与视障人相处的注意事项,会更好地便于视障人和其他人的社会交往,意义重大。


第一节 与视障人相处的误区


      一、与视障人交往之前存在的意识观念的误区

      明眼人与视障人相处的误区不仅仅存在于与视障人的交往过程之中,其实在与视障人交往之前就有一些误区需要指出。

      1.误区一:视障人就是盲人

      在很多人听到“视障人”这个名词的时候,都会单一地将它与“盲人”的形象对号入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视障,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使视觉器官或大脑视中枢的构造或功能发生部分或完全病变,导致双眼不同程度的视力损失或视野缩小,视功能难以像明眼人一样在从事工作、学习或进行活动时应用自如,甚至丧失。视障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视障人不等于就是盲人,视障也不是完全的看不见,低视力人群也具有一些残余视力。了解了视障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便于明眼人更正观念。

      2.误区二:盲人会算命,有“通灵”的能力

      在古代人们认识自然环境的能力还不充分的时候,常常把不能解释的事物归于神秘的力量。在民间世俗生活中表现为算命、占卜、星相等,即利用干支时辰、生辰八字、面容特征等进行各种类型的排列和推算,牵强附会地曲解人事和天灾人祸,愚弄无知人民消极地相信天命。而在这些行业中,盲人居多,于是人们便把盲人和迷信联系在了一起。一些人往往迷信盲人眼不见而能知,有着“通灵”的能力。其实,盲人的这些行为只是迫于生活而学习的一种技能。在新时代下,我们应该纠正错误观念,应该看到有很多盲人通过自食其力,用自己的双手,已经过上了幸福生活。

      3.误区三:盲人很神奇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没有视力就会有着相当大的行动障碍和困难,而视障人却可以自如地活动;可以指出周围的环境中存在的事物;在行走时不会撞到障碍物,甚至还会像看到一样在障碍物前突然停住;他们的耳朵特别“尖”等等,这些都会让明眼人觉得很神奇。其实这也是一种误区。他们不具有什么神奇的力量,而是成功地利用了现存的感官通道从环境中收集信息。心理学研究表明,视障人由于视觉通道的损伤,听觉、触觉、嗅觉通道的发展起到了代偿作用,并且在长时间的使用中更加敏锐,同时也积累了更多的相关处理信息,帮助视障人了解外界环境。盲人可以利用记忆和其他感觉通道来自如行动,有些还具有障碍觉。这都是在生活中锻炼出来的,而不是神奇的力量在作怪。

      二、与视障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误区

      澄清了一些交往前的意识观念上的误区,并不代表在与视障人交往的时候就会一切顺利。毕竟视障人自身的发展特点还是有别于健全人,因此在交往过程中仍然会产生不少误区。

      1.误区一:对视障人抱有怜悯心态

      视障人由于视力的损伤而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他们享受不到阳光明媚,享受不到蓝天白云,整日在黑暗中辛苦、困难地度过。视障还会影响到他们的求学、求职,甚至是婚姻。所以,人们往往把视障人看作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对他们抱着怜悯的心态。关心、理解、照顾视障人是社会大众爱心的体现,值得提倡,但在这同时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本着人人平等的心态,首先是要尊重视障人而不仅仅是怜悯。

      2.误区二:对视障人存在恐惧心理

      有些早期残疾的视障儿童由于无法模仿健全人的举止动作,同时也没有视觉信息的反馈来指导和更正,常常形成一些习惯性的、在常人看来不可理解或感到害怕的动作,被称为“盲态”。如,有的孩子为了刺激眼睛会经常用力按压眼睛,导致眼圈常常变成黑紫;有的孩子说话时表情异常;有的孩子会带着助视器看东西或上街;有的孩子会不停地摇头晃脑或者摇摆身体;有的孩子想利用残余的视力看清明眼人而靠的很近……这都是因为他们没有视觉模仿和视觉反馈造成的。他们与明眼人都是在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没有什么可怕的地方。与他们接触时要摆正心态,不要存在恐惧心理。

      3.误区三:视障人个性差

      在与视障人接触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有的人在对待社会、集体和他人的态度上表现出自私、冷漠、缺乏同情心、孤僻、不善与人相处;有的人在对待自己的态度上异常的自尊、自卑或自负,对自己缺乏正确的判断。其实这都是视障儿童的特殊成长条件决定的,他们获得社会道德和社会行为的模仿机会的消失以及其家庭教养原因导致了这些问题。例如,有的孩子因为缺乏与父母交流和反馈形成许多负面情绪特征;而有的则因为过分溺爱而造成依赖、自私等不良人格。我们在遇到存在这些问题的视障人时要本着宽容和理解的心态,而不是简单而一味地归因于他们的个性不好。

      4.误区四:视障人能力低

      视障儿童在其能力发展上来说总体落后于明眼儿童。由于视觉接受信息和处理信息的量和速度都明显优于其他感官通道,加之视障人缺乏表象记忆材料而多以机械记忆为主,这就造成了视障儿童在能力上与明眼儿童的差异。所以,在明眼人看来,会觉得视障儿童能力低下而产生歧视的情绪。其实,视障儿童在青春期后期有一个能力发展的“快速赶上期”,之后他们的能力将大幅度提高。我们要正确认识到,有些视障人在信息接受和处理上的不足是导致其能力低于常人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要宽容地接受和对待他们。

      5.误区五:视障人不好交往

      明眼人之间的交往和谈话除了以声音语言为主以外,还借助于视觉语言信息的提示,如手势、表情、体态等。而在与视障人的交往谈话中,由于他们不能够借助视觉语言信息,常常会误解或曲解对方话语的意思,而产生不愉快的结果。另外,由于缺乏视觉反馈,视障人在谈话时往往滔滔不绝地占据主导者的地位而不顾及听话者。这些都容易给人以视障人不好交往的印象。这同样是需要明眼人在与视障人交往中理解和包容的。


第二节  与视障人接触最基本的注意事项


      澄清一些与视障人相处的误区,目的就是要在心理上正确看待视障人。但在具体的交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方面的基本注意事项,以达到更好的交流。

      一、语言上要注意的基本事项

      (1)视障人对自己的残疾接受程度不一样,所以在他们面前说话时尽量避免说“瞎”这个字,例如,“你别瞎猜”,“不要瞎想了”等。在明眼人的语言里这很正常,但在他们听来可能会刺痛伤处。

      瞎说——胡说

      瞎猜——乱猜

      瞎想——乱想

      瞎动——乱动

      瞎跑——乱跑

      (2)说话时保持正常的语音语调,不要和听力残疾人混淆。视障人的听觉很敏锐,所以不用刻意提高音量,但可以适当放慢语速。

      (3)因为视障人看不到你的方向和眼神,所以与视障人说话时,首先要喊他的名字,提示他你在与他说话。

      (4)视障人常常需要明眼人的语言提示来确定和指挥方位,这时要确保口齿清楚,语言描述准确,可以适当放慢语速来帮助他们准确定位。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地向他叙述和描绘周围的环境信息、新鲜事物、来往的人员等,让他对所处的境况有一个更全面、明晰的认识,增加其安全感和分享感。

      (6)言语要以鼓励性的为主,不要消极打击,损伤视障人的自尊心。可以鼓励他多与同伴交往,多练习使用残余视力,多参加社会活动等,使他增加自信心。

      二、在行动上要注意的基本事项

      (1)当你想要和视障人接近时,要有一些语言、声音或者动作的提示,以防止由于你到来的突然性吓到他们。

      (2)第一次交谈时应该尽可能多地向他介绍自己的情况,增加他对你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较熟悉的朋友之间可以在接触时通过握手、拍肩等行为来增加亲密感,使视障人不会觉得你对他只是敬而远之。

      (4)在和视障人交谈的过程中,如果要和其他人交谈,时间不宜过长。因为视障人不像明眼人一样能够准确判断外部环境,也不能够通过转移视线分散注意力,那样他会觉得自己不够重要,有被冷落的感觉。

      (5)如果要结束谈话时,要有明确的语言提示;否则视障人不知道你已经离开,可能出现“多语症”。

      (6)离开视障人时要帮助他找到可依靠的事物,以增加他的安全感。

      (7)不要自作聪明地在视障人面前作一些小动作,因为他们可能还有残余视力,即使看不到,他们也许可以通过其他感官感觉到。当他们不确定时,可能会对你产生不信任感和反感。

      (8)在为视障人导向时,要礼貌地让他们自主地跟着你走,而不是拉拽着他们。

      (9)不需要每件事都替视障人来做,他们需要的只是信息的提供,而不是大包大揽。

 

录入:伊然 添加:2008-07-19
<<上一条 >>下一条
友情链接
更多

Copyright @ 2005-2020中国盲人协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