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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大连市残联
人气:2744
2011-01-14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大残联发〔2009〕12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我市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长效保障机制,保障全市残疾儿童享有康复的权利,解决残疾儿童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平等地接受教育和训练,确保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现将《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08〕15号),建立我市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长效保障机制,保障全市残疾儿童享有康复的权利,解决残疾儿童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平等地接受教育和训练,打好就业基础,确保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一)凡大连市户籍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下享受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大连市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对参加城镇居民(儿童、学生)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终结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费用仍有困难而确需康复救助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审批、救助程序

      第三条 审批材料:

      (一)低保证复印件2份,重点优抚对象持《定期抚恤证》、《定期定量补助证》、《残疾军人证》和《伤残民兵民工证》复印件2份,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二)《残疾人证》复印件2份,机构(医院)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份(证明年龄、户籍);

      (四)医疗康复终结(出院)后经费结算发票复印件2份;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单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上述材料区市县残联和市残康办各1份(套)存档备案。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备审批材料);

      (二)填写《救助审批表》(按各救助项目不同审批表分别填写)(由各区市县残联分发);

      (三)社区(村)、街道(乡镇)同意盖章;

      (四)区市县残联审核同意盖章(审核认定证明二类救助对象);

      (五)市残康办审批、备案、盖章;

      (六)救助对象持《大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定点机构(医院) 住院治疗或康复训练。

      第五条 救助经费报领程序(另文通知)

      三、救助项目、标准

      第六条 残疾儿童肢体矫治手术项目

      (一)救助范围:以肢体矫治手术为主,凡具有手术价值,或通过矫治手术后能够改善肢体功能,减轻残疾障碍,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功能。年龄放宽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

      (二)救助标准:每名救助对象每年限一次性救助。在城镇居民(儿童、学生)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之后,个人承担部分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每例手术最高限额6000元。

      第七条 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

      (一)救助范围:14周岁以下患白内障的儿童。每名患儿可救助双眼,分两次手术(按2例统计)。

      (二)救助标准:在城镇居民(儿童、学生)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补偿之后,个人承担部分,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每例手术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不包括人工晶体和卫材)。

      第八条 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项目

      (一)救助范围:家庭生活困难的聋儿、脑瘫等肢残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等精神障碍儿童在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教育予以救助。

      (二)救助方式:经审批程序后,持大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发的《大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通知书》,在指定的机构(医院)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康复机构接到《救助通知书》每月减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200元。康复训练机构以《救助通知书》和《康复训练档案》或《康复服务档案》,到区市县残联结算补贴经费。

      (三)救助经费使用范围:用于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教育等费用补贴。

      (四)救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按月计算)。

      (五)康复训练档案要求:

      1.按要求填写统一规范的康复训练档案;

      2.制定个体训练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训练;

      3.训练初、中、末期进行评估,有训练效果;

      4.残疾人及亲友对康复训练服务达到满意以上。

      第九条 假肢、矫形器装配项目。

      (一)救助对象:贫困家庭的肢残儿童需要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具。

      (二)救助方式:经审批程序后,救助对象持大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发的《大连市贫困肢体残疾装配假肢、矫形器救助通知书》到指定的假肢装配机构制作假肢或矫形器。

      (三)救助标准:(1)普及型大腿假肢每例限额4000元;小腿假肢1800元。(2)髋离断假肢最高限额6000元、膝离断假肢最高限额3500元。(3)肢残矫形器装配。手、足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600元;膝踝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1500元;腰椎下肢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2500元;胸腰下肢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3500元;颈椎矫形器每付最高限额800元。

      第十条 助听器验配救助项目。

      (一)救助对象:需要配戴助听器的14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首次配戴救助2只)。

      (二)救助方式:经审批程序后,救助对象持大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发的《大连市贫困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救助通知书》到指定机构验配助听器。

      (三)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实物)。

      第十一条 低视力助视器装配项目。

      (一)救助对象:困难家庭需要配戴助视器的学龄低视力儿童、青少年(年龄放宽18周岁以下)。

      (二)救助方式:经审批程序后,救助对象持大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发的《大连市贫困低视力者助视器验配救助通知书》到定点机构验配助视器。

      (三)救助标准:学龄儿童青少年验配助视器每人限定不超过3件 (远用、近用、学习使用等),最高限额800元。

      第十二条 辅助器具、生活自助具适配项目

      (一)救助对象:需要适配辅助器具和生活自助具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年龄放宽18周岁以下)。

      (二)救助方式:经审批程序后,救助对象持大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发的《大连市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生活自助具救助通知书》到定点机构适配。

      (三)救助标准:根据每名残疾儿童需要,辅助器具、生活自助具组合适配,一般不超过3件,以实际发生额救助,最高限额800元。

      四、定点机构 (医院)认证

      第十三条 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功能训练、教育指导和辅具适配的医院(机构)实行定点认证制度。只有成为定点机构,才能为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康复、训练等救助补贴工作。

      第十四条 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定点机构(医院)和新申报机构(医院)进行审核验收,附合标准的挂牌确认。

      第十五条 对定点机构 (医院)年度审验不合格,或违反规定,出现问题,或不履行职责,予以摘牌取消定点资格。

      五、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经费纳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每年底对下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额进行预算。按照年度预算节余部分列入下年度使用,超出部分下年度增加预算额。

      第十七条 经费承担。救助经费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街道(乡镇)残联每季度、区市县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康复补助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康复补助;补助对象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指导康复机构(医院)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工作,为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档案,并开展上门、随访、训练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残联要做好康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核、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流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 暂行办法 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9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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