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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桐庐县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的若干规定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1616
2011-02-21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残疾人凭残疾证直接免除其本人农业税、义务工及其它社会负担(包括教育附加费、优抚费、各种社会集资),对残疾人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可酌情减免其家庭其他成员的有关费用和义务工。

      二、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环保部门减半收取登记费、管理费和排污费;卫生部门对残疾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培训费和办证费,给予40%的减免;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凭证免征营业税。市场管理、县城关办等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对参加竞拍摊位的残疾人视残疾程度给予减免5%-20%的摊位费。

      三、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经济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凭乡镇残联证明免收学杂费。对被录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的残疾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由县残联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职技校及其他培训单位,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应给予免收或减免50%的培训费。

      四、农村残疾人在非耕地上申请建住宅房,经依法审批后,免收土地管理费,其他应交费用可酌情减免。
      五、残疾人凭残疾证可在全国助残日(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聋人节(9月的第四个星期日)、盲人节(10月15日)、国际残疾人日(12月3日)免费进入全县各大旅游景点和影剧院,平时减半收取费用。图书馆为残疾人办理借书卡,只收取5元成本费,其它费用全免。

      六、残疾人凭残疾证就医,优先挂号、化验、取药、手术等,在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对特困残疾人就医,凭县残联证明,可减免3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

      七、下肢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两证年检年审,凭县残联证明,免收车辆附加费、检测费,减半收取驾驶员培训费及年检审费。

      八、对贫困残疾户,要优先安排社会救济和扶贫;对城乡家庭基本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按桐政[1997]6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其中,重度残疾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由县残联每月另补助20元专项补助金,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残疾人新从事个体就业或种养业的,由县残联一次性补助一千元创业费,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实行五保,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

      九、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残疾人减半收取其代理费、公证费;对盲、聋、哑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相应减免其代理费和公证费。

      十、残疾人凭残疾证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凭残疾证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县内公共场所及320国道桐庐段免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停放费和通行费,盲人读物免费寄递。

      十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使用县内各公共厕所。

      十二、特困残疾人家庭凭县残联证明,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视听使用费。

      十三、残疾人是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需安装电话,凭县残联证明,电信部门减半收取初装费。

      十四、残疾人租赁或承包耕地、山地进行开发性生产,或租赁、承包经济林基地,乡镇、村在租赁费或承包费上要给予适当优惠,农业、科技等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无偿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十五、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必须持有县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十六、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桐政(1992)101号《关于对全县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的通知》同时作废。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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