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切实保障城乡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富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
(二)持有效《低保证》或《特困证》家庭中本市户籍的常住成员。
(三)户籍在富阳市范围内,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中的常住成员。
农业人口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参加富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救助对象,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1、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40%比例救助;
2、5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按50%比例救助;
3、20001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救助。
(二)持有效《低保证》、《特困证》的救助对象,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1、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30%比例救助;
2、10001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按40%比例救助;
3、50001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
(三)其他困难救助对象,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30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1、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按30%比例救助;
2、50001元以上至80000元部分按40%比例救助;
3、80001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
(四)救助对象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富阳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
2、当年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或门诊发票;
3、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或特困家庭需提供相应的《低保证》或《特困证》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由社区或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调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医疗费用支出金额并签署核实意见,连同申请对象的相关材料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经资格认定后转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其医疗费使用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拟救助额度,然后返回拟救助人所在社区或村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将公示结果反馈给市民政局。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民政局发放医疗救助金。
第六条 医疗费用范围
(一)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等事项,按《富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富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妇分娩、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三)救助对象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但各类恶性肿瘤(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情感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八种规定病种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也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使用办法。市财政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市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
(二)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适时对所有申报的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医疗救助资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与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医疗费用的优惠、减免和帮助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优惠扶助的意见》(富政办〔2001〕193号)精神,对扶助对象实行医疗费用的优惠和减免。
第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
(二)市财政局每年按要求落实救助资金,并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局要适时开展对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使用范围的审核工作。
(五)市卫生局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使用范围的审核工作;要制定相应政策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要尽可能地为救助对象提供比较低廉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
(六)市总工会要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协助做好持《特困证》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七)乡镇、街道负责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工会、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办法。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一名民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第十二条 从事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资金筹措方案每年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富阳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富政函〔200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