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受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生产生活、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进一步加强扶助和帮助。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残疾人扶贫帮困工作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效益农业、培育特色产业、加快城市化建设等进程中,同步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要深入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富政发[2003]162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低保边缘的贫困残疾人,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要大力扶助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鼓励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殖业、加工业基地。每年对残疾人的种养业基地和大户实施一定金额的扶助,培育他们成为残疾人带头致富的典范。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各用人单位要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在工种上给予照顾,实行同工同酬。要落实和完善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稳步扩大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等;税务部门要全额或部分减免相关税费。城镇下岗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4050”残疾人员,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援助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0元。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权益保障工作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要认真贯彻《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6号)精神,市残联、卫生、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合力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制定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医疗救助优惠政策,并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使贫困残疾人在城镇逐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在农村逐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治疗问题。
进一步强化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要在对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发放“教育券”的基础上,全面建立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和残疾学生助学制度,防止其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参加省、杭州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的特困残疾人,培训成绩经考试合格的,酌情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2000元。
各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残疾人申请和申诉的案件,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残疾人扶助政策,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广大残疾人更大的支持。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扶助标准,扩大覆盖面,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扶助工作在制度和机制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确定扶助残疾人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