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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1731
2011-02-22

 

各区残联:

  现将《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表(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市区困难残疾人申请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认定条件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

  指由于身体组织结构和功能缺损严重,不能以正常方式独立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洗漱、行动、个人生活语言交流)的残疾人。

  (二)无就业能力

  指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由于身体残疾而造成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二、鉴定标准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

  1、视力重度残疾: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听力重度残疾:一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言语识别率小于15%。

  3、言语重度残疾:一级言语残疾,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只能简单发音,语音清晰度小于10%。

  4、智力重度残疾: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智力商数)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映;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4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5、肢体重度残疾:一级肢体残疾,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精神重度残疾:一级精神残疾,社会功能严重缺陷,即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职能表现、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交活动能力5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3项评分为2分;二级精神残疾:WHO—DAS值(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标准)在106—115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其表现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在他人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

  (二)无就业能力

  1、视力残疾: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71—90分贝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理解和交流等活动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具有一定发音能力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4、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49之间。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适应行为不安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

  5、肢体残疾:二级肢体残疾,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6、精神残疾:三级精神残疾: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

  7、多重残疾: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听力与言语残疾除外)。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标准进行分级。

  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7年1月24日印发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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