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残联:
经省、市残联协商,现将《杭州市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省、市两级残联贴息资金的扶贫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2007年起,各区、县(市)残联应将申请贷款贴息的所有材料,报市残联审核,由市残联统一上报省残联。省残联复审通过后即将贴息款直接下拨到相应区、县(市)残联。
二、根据浙财社字(2005)71号文件规定,省残联给予淳安县200万元、其他区县(市)各150万元(其中:残疾人每户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基地100万元)的年贴息贷款额度贴息。
三、超出浙财社字(2005)71号文件规定年贴息贷款额度部分,市残联根据杭财社(2006)745号文件规定,给予上城、下城、滨江区各50万元,淳安县200万元,其他区、县(市)各100万元贴息。
四、超出省、市残联年贴息贷款额度贷款部分,由各区、县(市)残联按各地政策规定执行。
五、申报审批程序。各区、县(市)残联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做好省、市贷款贴息额度的申报工作。申报贷款贴息的材料一年受理两次,即每年5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为省级贷款贴息截受理止日;每年4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为市级贷款贴息受理截止日。
六、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如下材料:
1、区、县(市)残联申请贴息报告、汇总表;
2、 区、县(市)残联或残疾人服务社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3、安置残疾人的名单和用工合同,本人的《残疾人证》;
4、 银行(信用社)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申请书);
5、银行(信用社)收贷(息)全部凭证(缺失的请银行、信用社补证明);
6、 以残疾人配偶名义贷款的,需附合法婚姻证明和残疾人贷款委托书。
以上材料除用工合同、《残疾人证》和婚姻证明为复印件外,其余均需原始件,如财务做账需要,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应提供银行(信用社)借款借据和收贷(息)凭证的复印件。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