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本市持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将残疾人工作纳入依法治理轨道,每半年检查一次残疾人工作情况,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三、卫生、教育、民政、残联要密切配合,组织、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康复指导站,开展康复训练,提供康复服务。卫生部门要将残疾儿童的早发现、早诊治、早预防纳入市、乡镇、村三级保健网。
享受公费医疗或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其康复医疗费用按现行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各医疗单位就诊,实行挂号费、诊疗免收,就诊、化验、取药、付款优先。
城镇康复对象特困户住院治疗,病床费、康复手术费、药费按有关优惠政策酌情减免。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四、市和乡镇教育部门要会同残联制定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乡镇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要接纳残疾儿童、青省年入园、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残疾学生,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特困残疾人子女免收杂费,对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的残疾人子女,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应采取特别扶助措施,动员其入学。对达到规定孙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市教育部门要为残疾考生参加广播电视中专、大专、自学考试提供方便,对经济困难的适当减免学杂费。
有残疾学生的学校要建立学生助残小组,帮助残疾学生克服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市教育部门应抓好普通小学“弱智班”培训和随班就读的教育工作,抓好聋儿语训康复工作,改起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做好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帮助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儿童到市聋校、省盲校学习。
残疾人夫妇,其女方户口不在本市或本乡镇的,其子女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并凭所在乡镇残联的证明,减免教育补偿金。
劳动、教育、民政、残联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抓好在职或未就业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学在才。在同等条件下,各单位要优先录用有专长的残疾人,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岗位。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交纳残疾人保障金。具体办法按省、市政府规定和《海宁市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执行。
各单位对分配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技术职称评定、劳保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权利。
各单位在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时,必须事先征求市或乡镇残联的意见。残疾职工对开除、除名、辞退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起诉。
各单位计划安排的残疾职工,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推荐,做好残疾人安置工作。同时,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提高残疾人的职业知识与技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广泛开展能力评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追踪调查等工作。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财税、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就按政策规定优先核发营业热照、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酌情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应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城管、银行等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在摊位、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交管部门在人力三轮车经营招标中给予照顾,卫生部门对盲人开办按摩诊所给予培训、指导和协助办理开业手续,公安、文化部门要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照顾。
对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残疾人,各有关部门要在提供咨询、信息、供应农用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科技部门要送技术上门,免费培训、免费服务。
六、文化、体育部门和残联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职工参加乡镇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获奖的要给予适当奖励。
文化、娱乐、体育、商业和其它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公园、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凭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
七、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采取扶助、救济和其它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对残疾人有法定抚养、赡养、监护义务的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或由乡镇敬老院供养。经费由各乡镇、村分担。
对城乡家庭基本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由市和乡镇财政负担。对农村特困家庭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照顾。
因工伤事故造成终身残疾者,所在单位要按工伤规定执行,保证他们的生活待遇。
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和乡镇残联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残疾人本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对于贫困线以下的特困残疾人免除相应社会负担。
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照顾。
残疾人搭乘交通工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买车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哑语知识,为聋哑残疾人提供方便。
城镇残疾人,身边无人照顾,配偶或子女在农村的,在申报“农转非”户口时,公安部门在“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予以优先安排解决。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市残联参与监督、检查和审批。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有关部门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逐步设立无障碍标志。
八、各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办理、优先调解,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文书。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要酌情减收其代理费、公证费,经济上特别困难的应给予免收。对于行动困难的残疾人,要上门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市司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各级筹集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对贫困残疾人开展法律援助。
九、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