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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助的规定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1941
2011-02-23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市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条 康复: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各级政府根据财政可能,酌情安排。

      各级地方医院、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免收挂号费,就诊、化验、交费、取药优先。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康复对象应适当减免床位费、手术费。

      第三条 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特殊教育工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杂费。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儿童到市聋哑学校、省盲童学校学习。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学习和自学成才。凡录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或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由残联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开支。

      第四条 劳动就业: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生理缺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工厂、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已安排下岗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其上岗。在下岗期间(包括已破产、歇业和解体企业中的残疾职工),基本生活费比其他职工提高20%。各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之前,须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通报。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减半收取企业登记费和管理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办证、体检、监测收费优惠50%。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城管、银行等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在摊位、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卫生部门对盲人开办按摩机构给予协助指导。公安、文化部门要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条 文化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职工参加乡镇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获奖的要给予适当奖励。

      公园、科技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凭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

      第六条 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市残联参与对图纸的审核。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逐步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七条 福利:对残疾人有法定扶养、赡养、监护义务的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实行“五保”,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

      对城乡家庭基本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应当减免其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城镇残疾人,身边无人照顾,配偶或子女在农村的,在申报“农转非”户口时,公安部门予以优先解决。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八条 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根据《刑 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实行优先接待、办理和调解,对于行动困难的残疾人,要上门服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要酌情减收其代理费、公证费,经济上特别困难的应给予免收。

      第九条 扶贫: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及失去劳动力的特困残疾人,经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市残联认定,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凭证可享受优惠照顾。

      1、市粮食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提供8元粮、油补贴。

      2、市供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

      3、市自来水公司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

      4、特困残疾人就医其住院病人手术费、注射费、床位费优惠50%。

      5、特困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收视费,新安装户免收安装费。

      6、特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电信部门免收月租费。

      第十条 附则: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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