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部分困难人员在就医治病方面给予帮困救助,借鉴外地做法,结合嘉兴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医疗帮困救助对象
实施医疗帮困救助的对象:是指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市经济开发区)持“三证”的城镇困难人员。
1、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人员;
2、持有民政部门(秀城区、秀洲区民政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
3、持有残联部门(秀城区、秀洲区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人员。
二、承担医疗帮困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
1、从方便操作,有利于管理,能尽快实施的要求出发,依托现嘉兴市职工联合门诊部、市社会保险医疗所2家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时启动实施。在实践的基础上,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资产整合,组建帮困性质的医院。现有人员身份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为了使帮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给困难人员辩论就医提供实用、优质的服务,可视实际需要,通过自愿申报、公开招标的办法,再确定若干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帮困救助定点任务。
三、医疗帮困救助办法
医疗帮困救助服务范围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为主。帮困救助对象持证凭有效证件门诊就医可享受下列优惠:
1、承担医疗帮困救助定点任务的医疗机构实行优质、低价门诊服务。
(1)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和诊疗费;
(2)在物价部门核定的药品零售价格基础上,药费减免50%。
2、困难人员在门诊就医,其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可再享受15%以内的帮困救助(对帮困救助比例视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四、医疗帮困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1、为尽快启动实施,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点所需医疗帮困救助资金从市“爱心行动”捐助的款项中先行支付。今后要建立相对稳定的筹资机制,使之不断完善和持续发展。
2、医疗帮困救助人员的档案及医疗救助情况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对医疗帮困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实施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五、医疗帮困救助的相关政策
1、承担帮困救助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按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管理,享受同类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承担帮困救助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应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在履行特定的医疗帮困救助任务的基础上,对社区实行开放,通过优质服务,扩大医疗市场,自负盈亏、自主发展。
3、市区医院、药店等单位对困难人员在就医、购药等方面的优惠措施要继续实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鼓励和组织市属各医院与承担医疗帮困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开展义诊、医疗合作等多方面帮扶工作;困难人员所在单位实行的医疗补助制度等各项待遇要继续享受;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多指导,工作上多帮助,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配合和协作,使困难人员的就医费用负担问题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六、医疗帮困救助的组织管理工作
1、医疗帮困救助工作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市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组织实施。
2、承担医疗帮困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接受市卫生、药监、物价等行政指导和监管。
附:《嘉兴市区困难人员医疗帮困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嘉兴市区困难人员医疗帮困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嘉兴市区困难人员医疗帮困救助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和本细则适用对象是指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民政部门(秀城、秀洲区民政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联部门(秀城、秀洲区残联)核发《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以下简称“三证”)的市本级城镇困难人员。
第二章 医疗帮困救助机构
第三条 从方便操作,有利于管理,能尽快实施的要求出发,确定嘉兴市社会保险医疗所、市职工联合门诊部2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医疗帮困机构,根据《办法》及时启动实施。
第四条 为方便困难人员就医并给困难人员提供优质、优价服务,可视实际需要,通过自愿申报、公开招标的办法,再确定若干家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帮困救助任务。
第三章 医疗帮困救助形式
第五条 医疗帮困救助范围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为主,对需要住院的困难人员,由医疗帮困救世主助机构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按市政府令第16号《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全免,护理费、手术费、住院费减免50%。
第六条 医疗帮困救助对象凭上述“三证”和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承担医疗帮困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或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
2、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在物价部门核定的药品零售价格基础上,其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可享受20%的减免和救助(其中由医疗机构减免5%,从医疗帮困救助资金给予15%的救助)。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再按规定对其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进行20%的减免和救助。
减免和救助的比例,今后视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帮困救助工作管理
第七条 对困难人员的资料及救助情况由计算机联网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总工会、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将困难人员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库。
困难人员(资料)编号采用七位编码,首位1、2、3、分别代表工会、民政、残联三系统,第二位1、2、3分别代表秀城、秀洲区、市经济开发区,具体起始号规定如下:
市总工会:1000001
民政
秀城区:2100001
秀洲区:2200001
开发区:2300001
残联
秀城区:3100001
秀洲区:3200001
第九条 帮困救助指定医疗机构每日将救助情况输入计算机网络
在计算机软件尚未开发前,暂时用手工进行操作。在手工操作期间,由市民政局、残联每月一次将存有困难人员档案的软盘交市总工会汇总,由指定医疗机构每日将救情况按人进行登记,并经救助对象签字认可(表式附后)。
第五章 帮困救助资金筹措和使用、结算
第十条 为尽快实施医疗帮困救助工作,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困难人员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救助15%,所需资金暂从市“爱心行动”捐助款项中先行支付。今后要建立相对稳定的筹资机制,使之不断完善和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帮困救助医疗机构凭原始记录和汇总表,每月或每季一次到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结算救助费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医疗帮困救助工作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市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医疗帮困救助情况的监督检查,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民政局、残联、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医疗帮困救助监督检查小组,对医疗帮困救助工作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医疗帮困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接受市卫生、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七章 相关扶助规定
第十四条 帮困救助医疗任务原则上由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承担,如盈利性医疗机构承担,对帮困救助的医疗收入可享受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承担帮困救助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同时可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履行特定的医疗帮困救助任务的基础上,对社会实行开放,通过优质服务,扩大医疗市场,自负盈亏、自主发展。
第十六条 市区医院等单位对困难人员在就医等方面的优惠措施要继续实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市属各医院的专家与承担医疗帮困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开展专家义诊、义务咨询、医疗合作等多方面帮扶工作;困难人员所在单位的医疗补助制度等各项待遇要继续享受;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多指导,工作上多帮助,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配合和协作,使困难人员的就医费用负担问题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困难人员在持“三证”期内享受医疗帮困救助待遇,困难人员生活状况改变,“三证”核销后,医疗帮困救助待遇即终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