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特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其特殊生活困难和需求,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改善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秀洲区常住户口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困难残疾人在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后的补充救助,所需经费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救助金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度贫困残疾人实行定期补助,其中城镇籍残疾人的补助为100元/月,农村籍为50元/月:
(一)无其它收入来源、仅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日常生活的。
(二)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门人员护理的。
第五条 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但一时难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给予下列补助:
(一)失业残疾人领取劳动部门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给予150元/月的救助金补助,期限1年;期间就业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次就业登记的残疾人,1年以上未被推荐就业的,给予100元/月的救助金补助,期限6个月;期间就业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六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障的残疾人,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养老保险费已缴纳12年,未满15年的,补足15年;补缴经费中个人负担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按规定缴纳,原需用工单位缴纳部分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
第七条 为鼓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凡参加合作医疗保障的残疾人,其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的50%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其中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按嘉兴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第8条规定,参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秀城区政府承担;属重度残疾人、但没有《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残联,市残联理事会研究确定特殊救助对象。
特殊救助实行一年一报,逐年办理,动态管理。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直接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核拨给补助对象所在的镇(街道),由镇(街道)发放给补助对象。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核拨给受理单位。
第十条 所有经费支出,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救助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