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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经济特殊困难人员生活扶助暂行办法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1454
2011-02-2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平湖市特困群体的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和嘉兴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扶助的对象是指享有平湖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市残联核定的特困残疾人(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特困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职业介绍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凭特困人员的身份证、特困证明和职业介绍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财政局批准,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给予职业介绍经费补贴。

      招(聘)用扶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各级扶持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单位应优先录用特困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城镇特困家庭有就业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工种,到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机构按失业人员标准减免培训费。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部门核发《职工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凭受训特困人员的身份证、合格证、特困证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财政局批准,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特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城管等有关部门优惠提供场地、摊位,参照享受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免交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保绿服务,各类代送、代办服务,搬运服务,复印、打字,营业场所在社区的理发店、洗衣店等)的,税务部门按税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第六条 特困人员在本市公办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站)等机构就医,挂号费、诊疗费(不含专家挂号费、诊疗费)、门诊注射费按目前标准全免,一般护理费、标准手术费、标准床位费自负部分减免20%,医保对象除外。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认真推动和落实特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减免学杂费及社会资助的助学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各学校在各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本校本学期帮困助学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特困家庭学生在公办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缴杂费、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在本市内公办学校接受高中段教育期间,免缴学杂费,其他有关费用酌情减免。在每学期初,由特困家庭的学生家长向子女所在学校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学校在核准后予以减免。在国内大专以上学校读书的特困学生,凭助学贷款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向市教育部门申请助学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慈善机构、各级工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优先给予慈善帮助、结对助学。

      第九条 城镇特困人员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可向居住地房管部门申请,经房管部门与所在居委会核定后,在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按市区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减免50%。

      城镇低保特困人员租住政府兴建的廉租房以及国有直管或单位自管成套旧房腾退后转为廉租房的,按《平湖市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农村特困家庭由税务部门按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免农业税,有关行政村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规范村级提留款建立村公益事业金的意见》精神,酌情减免70%以上的村公益事业金。

      第十一条 城镇特困家庭由市自来水公司每户每年免费供水96吨,居住在当湖镇外的城镇特困家庭免费供水应由所在乡镇负责。供水部门根据发证部门提供的情况每半年将上述优惠费用汇入发证部门的帐户,由发证部门发放。电力部门对特困家庭安装一户一表或营业性申请装表接电免收材料费和施工费。

      第十二条 对城镇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参照农村“五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实行“五保”,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进敬老院集中供养。所需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镇特困家庭享受小区保洁、垃圾清洁处置及化粪池清运处置的免费服务,免缴社会统一分配的各种集资、募捐和公益性收费。

      第十四条 特困人员凭证可免费游览参观市区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到市图书馆借阅图书。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对特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费。对上门求助的,优先接待、办理和调解;对行动不便的,进行上门服务并免费咨询。

      第十六条 当湖镇的居民区及其他乡镇要明确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专门人员,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类社会组织、机构衔接与联系,落实本辖区内的特困家庭或人员的帮扶工作。社区居委会确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城镇社区帮扶的基础性工作,搞好调查摸底,随时掌握帮扶对象的情况,配合乡镇落实帮扶措施,公开帮扶情况。

      第十七条 特困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可申请上述优惠扶助待遇,特困证明失效后,终止优惠扶助待遇。

      市总工会、市残联对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的认定要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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