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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照顾扶助残疾人办法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人气:1502
2011-02-23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本市、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条  康复:乡镇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和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就诊、化验、交费、取药优先,并免收挂号费。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生活确有困难的康复对象应适当减免床位费、手术费。

      第三条  教育:教育部门要重视特殊教育工作。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智力残疾儿童到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培智学校就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自学成才。凡录取高中段、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或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由市残联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0元、1000元、2000元,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业培训费用中列支。各部门、单位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劳动就业:各部门、单位都要认真实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当积极招收残疾职业。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生理缺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工厂、企业原则上不得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已安排下岗的,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其上岗。各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之前,须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通报。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管理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办证、体验、监测收费优惠50%;按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监察、市容管理、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卫生部门对盲人开办按摩机构给予协助指导。公安、文化等部门要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优先办证,并减半收取办证费用。

      第五条  文化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职工参加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予以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

      公园、青少年宫、博物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凭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

      第六条  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市残联参与立项审查、扩初设计和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对过去已建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都应当按照《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由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会同市残联统一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志。

      第七条  福利: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对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应当减免其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住房困难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安居房,生活困难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房;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宅基地。

      户口在城镇的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户口在农村的配偶或子女照顾要求在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可以在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予以优先解决。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八条  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于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要上门服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要减免其代理费、公证费。

      本办法自二OO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则: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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